(四)被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有多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按获评产品个数分别给予奖励。(一)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着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项目由区工商局审核。
GMFG2013008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3〕104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争创知名品牌,提升产业层次、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
(二)商标被认定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
(三)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
(四)被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
(五)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
(六)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的;
(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
(八)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
(九)获得广东省二级或者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注册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8万元。
有多个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按获评商标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二)对商标被认定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单位,奖励8万元。
有多个商标被认定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按获认定商标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三)对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8万元。
有多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按获评产品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四)对被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五)对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单位,奖励8万元。
有多个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按注册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六)对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对每主导一项国家标准的,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对每主导一项行业标准的,奖励6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3万元。对每主导一项地方标准的,奖励4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万元。对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的,奖励3万元。
(七)对获得A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八)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企业,奖励3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按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认定证书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九)对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单位,奖励2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单位,奖励1万元。
对上述知名品牌项目,只在其首次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认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按有关要求通过复检(复审)后重新获批准(或认定、认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奖励。
第五条 奖励依据。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二)对获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对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商务部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五)对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认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六)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认定,以经发布的标准文本为依据。主导制定单位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唯一起草单位或者“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制定单位视为协助单位。
(七)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认定,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八)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认定,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九)对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以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 奖励资格的审核。
(一)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项目由区工商局审核。
(二)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广东省二级或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等项目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
(三)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审核。
第七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
(三)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四)被认定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五)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六)被评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八)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九)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十一)获得广东省二级或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6份(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交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审查)。其中,(一)、(二)项是必须提供的材料,(三)至(十一)项是根据申报项目相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须于获得批准(或认定、评定)的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审后送区有关部门审核申请资格;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有关管理文件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区财政局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向项目单位划拨奖励金。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11年12月2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奖励实施细则》(明府办〔2011〕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申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地 址: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
企业产值或销售额 (上年数、万元) | 万元 | 纳税额 (上年数、万元) (上年数) | 万元 |
申请奖励项目: |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
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区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复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区政府批准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备 注 |
|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13年8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