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境内成功注册商标的南海企业申请注册奖励,应填写《商标注册奖励申请表(境内)》(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名标工程”推动商标战略的意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16 17:11:37 发布人: 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
NHFG2019015
主动公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名标工程”推动商标
战略的意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名标工程”推动商标战略的意见实施细则(修订)》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8631090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名标工程”推动
商标战略的意见实施细则(修订)
一、为引领南海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从重视速度向重视质量转变,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名标工程”推动商标战略意见的通知》(南府〔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意见》所称“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意见》指定对象为注册地址在南海区的商标所有人,包括南海区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商标所有人若为自然人,在南海辖区设有依法成立的经营实体,且将商标所有权经商标局备案许可供其经营实体使用的,也可纳入范围。
四、“商标孵化”工程所设南海区品牌孵化库,由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批次统筹建档。入库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连续使用满三年;
(二)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次商品中质量较高、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税利、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措施;
(六)商标所有人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入选区相关政策扶持名单的企业享有优先入库资格。
五、品牌孵化库中成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商标,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2016〕36号)给予奖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入选品牌孵化库的商标予以清退: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入库条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法律法规;
(三)未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①未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②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③未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④未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⑤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七、在境内成功注册商标的南海企业申请注册奖励,应填写《商标注册奖励申请表(境内)》(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自然人,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③商标使用证明;④注册费用发票(复印件),如发票金额含多个商标费用的,需提供证明费用明细的代理合同等资料。
八、国内注册商标奖励应遵循以下条件:
(一)每个商标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予以500元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一个申请人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号的,可按件分别获得奖励,但同一申请人当年累计可获奖励不得高于1万元。
(二)申请有效期限为自成功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成功注册日期以商标注册证书为准。
九、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的南海企业申请奖励,应填写《商标注册奖励申请表(境外)》(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商标注册证》与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自然人,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③注册费用发票(复印件),如发票金额含多个商标费用的,需提供证明费用明细的代理合同等资料;④商标使用证明。
十、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标准,一件国际注册商标最高奖励1万元,实际注册规费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
(一)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每件奖励2000元;
(二)单一国家注册商标,每件奖励3000元;
(三)多个国家注册商标,如马德里注册商标、欧盟注册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商标等,每件奖励10000元。
十一、国际商标注册奖励应遵循以下条件:
(一)每个商标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予以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一个申请人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号的,可按件分别获得奖励,但同一申请人当年累计可获奖励不得高于3万元。
(二)申请有效期限为自成功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成功注册日期以商标注册证书为准。
十二、境内(外)商标注册奖励申报,应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后,附申报材料一并交由所在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初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收集申报信息分别于每年3月、9月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由相关部门按批复将奖励款支付给申报人。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名标工程”推动商标战略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标注册补贴费用申请表(境内)
2.商标注册补贴费用申请表(境外)
附件1:商标注册奖励申请表(境内).doc
附件2:商标注册奖励申请表(境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