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其中排序在第四至第八位的起草单位列为符合扶持条件的协助制定(修订)单位,排序在第九及之后的起草单位,本办法不予以扶持奖励。
主动公开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三市监〔2019〕7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
商标战略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 》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三府办〔2019〕3 号),我局结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7〕21号)对修订条款进行整理汇编,形成《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87783191。
(此页无正文)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
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三府〔2017〕1 号),鼓励和扶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立品牌,做优做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符合本办法所列扶持奖励项目,在本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住所(住址)位于本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 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类:质量创新的扶持奖励。
(一)对新获得中国(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
(二)对新获得三水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0 万元。对新获得三水区政府质量奖培育企业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
第二类: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奖励。
(一)对新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首次获批筹建时,给予该产业的区级行业协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
(二)对新获得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首次获批筹建时,给予该产业的区级行业协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
(三)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四)对成功注册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证明商标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下位法认定。
(五)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集体商标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下位法认定。每个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只可以享受一次集体商标的补助。
(六)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注册商标,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区域商标注册率。对成功注册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首个国内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七)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对成功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4.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八)对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三类:制定技术标准的扶持奖励。
(一)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0 万元;每协助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二)对主导或主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主要参与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协助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每协助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对主导或主要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主导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 6万元、3万元,每主要参与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5万元、4万元、2万元。对协助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每协助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二、第三的起草单位为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单位;其余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其中排序在第四至第八位的起草单位列为符合扶持条件的协助制定(修订)单位,排序在第九及之后的起草单位,本办法不予以扶持奖励。
(三)对承担全国(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5 万元。
(四)对建立团体标准(包括协会标准、联盟标准)的联盟组织,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 万元。
第四类: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扶持奖励。
(一)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对获得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 万元。
(三)对通过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企业,奖励 1 万元。
上述扶持项目均为首次获得项目,对复评后重新获得同级别奖项的,不再奖励。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组织,提供本组织主体资格证明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三)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申报扶持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以便复核。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
每年初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上一年度的扶持奖励。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须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街道)分局提交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扶持奖励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出拟奖励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提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虚假证明材料来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及个人,依法取消相关认定的资格和称号,追缴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7〕21号)与本办法与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资金申报表
附件
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
扶持资金申报表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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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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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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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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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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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补助)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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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奖励(补助) 项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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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初审意见 |
| 年 | 月 | 日(盖章)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
| 年 | 月 | 日(盖章) |
区 政 府 审批意见 |
| 年 | 月 | 日(盖章) |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