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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专栏:四上企业
发布日期:2017-11-22
阅读量:4331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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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第二年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扶持5万元。

附件:

 

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佛府办函〔2017414)和《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佛府办201725)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四上”企业统计标准如下: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四)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每年纳入预算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达到“四上”标准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扶持企业上规模

(一)对工业企业,给予扶持20万元其中第一年扶持10万元第二年企业仍在名录库(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再扶持10万元。

(二)对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给予扶持10万元其中第一年扶持5万元第二年企业仍在名录库,再扶持5万元。

(三)对年纳税额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扶持10万元其中第一年扶持5万元,第二年企业仍在名录库,再扶持5万元。

第六条  其他扶持

企业在做大做强做优过程中,除享受本扶持办法第五条的资金扶持外,可同时享受上级或我区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固定资产折旧、增资扩产、总部经济、企业融资、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招才引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  扶持申报

  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本辖区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核定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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