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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 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专栏:四上企业
发布日期:2017-11-22
阅读量:4720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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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复印件的,加盖企业公章):  (一)《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企业结合申报通知按程序申报。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

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区“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7-2019)》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四上”企业培育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范围

2017—2019年期间,我区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5万元,第三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10万元。

(二)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3万元,第三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4万元。

(三)对年纳税额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3万元,第三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4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首年奖励扶持。经统计部门确认,在2017-2019年期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四上”企业,适用首年奖励。

(二)第二年奖励扶持。经统计部门确认,第两年仍在名录库中的“四上”企业,适用第二年奖励

(三)第三年奖励扶持。经统计部门确认,第三年仍在名录库中的“四上”企业,适用第三年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奖励:

1.3年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3.因违反各级相关法律法规正在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或被查处未满2年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复印件的,加盖企业公章):

  (一)《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四)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纳税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每年及时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奖励资金申报。企业结合申报通知按程序申报。

(二)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经促局。

  (三)各镇(街道)经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并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核算扶持金额,形成奖励资金发放方案奖励资金发放方案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进行调查,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告知相关申报单位。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将奖励资金发放方案和公示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五)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将区级扶持资金划拨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配套相应的扶持资金后一并发放至企业。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每年按规定统筹编制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五五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按规定公开扶持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要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资料存档及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各镇(街道)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给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区经贸、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3年内停止该企业在我区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解释。

 

 

 

上一页:◆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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