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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版权亦是金钱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20
阅读量:4910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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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8日,UGS公司在美国版权署进行了作品名称为“NX2”的计算机软件登记。  2008年5月,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将明兴厂和明兴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市场上的主导产品,是信息时代的产物。计算机程序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给全世界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为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对计算机软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和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明兴厂和明兴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PLM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经合法授权许可成立的著名软件公司,其前身UGS公司。2006年1月18日,UGS公司在美国版权署进行了作品名称为“NX2”的计算机软件登记。
  2007年8月30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在一次软件执法检查中,在明兴厂的电脑中发现了安装有名称为“NX2”的软件17套。随即,该局通知权利人西门子PLM公司核查上述软件是否经合法授权。后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出具函件,称其通过鉴定认为,明兴厂安装的软件序列号未经其合法授权。
  2008年5月,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将明兴厂和明兴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损失要求按照其在中国合法销售代理商出具《销售合同》载明的单价约15万元每套来计付全部17套侵权产品的赔偿。
  深圳中院一审要求原告西门子PLM公司提供明兴厂安装的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之载体,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而被告又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相似或实质相似,不符合“接触加相似”的侵权原则,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西门子PL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西门子PLM公司提交一份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系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该鉴定所登记记录,其中的《软件检查登记表》上所在被控侵权软件“NX2”和“NX4”中均有原告前身UGS的署名。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规定,西门子PLM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美国版权署版权登记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软件检察登记表》、《证明》、《函件》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确认明兴厂复制了西门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NX2”软件。
  广东高院依法改判,判决被告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17套“UGNX2”软件;明兴厂和明兴公司连带赔偿西门子PLM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本案中,西门子PLM公司切实保护了自己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版权,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从本案例不难看出,版权的维护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后盾,而维护版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不可估量。
  案例中的《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是我国保障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依据。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条例中,对版权的保护延伸到了最终用户领域。也就是说,任何侵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明兴厂和明兴公司正是作为最终用户,侵害了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软件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知识产品,复制起来比较容易。因此,为了维护厂家的经济利益,就必须加强立法及惩罚力度。软件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在投资、税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更需要一个良好的知识保护环境。如果软件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软件公司就无法获得合理的收入和回报。那么,他们就无法扩大对软件研发的投入。软件版权容易受到侵害,就决定了企业必须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警觉性,做好维权的准备。
  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是作者充分行使并保护自己软件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障。一旦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作者可以凭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自己的版权。而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软件的著作权和版权的登记,正是软件创造发明者获得法律保障的前提。
  对计算机软件加大保护力度,以一种更加实用、更加开放的思想观念去考虑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建立全面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和保护软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和企业的共识。为了加强对软件的法律保护,专门立法对软件知识产权进行调整极具现实意义。从长久角度看,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企业和相关的软件制作人,应该抓住发展的潮流和机遇,尽早保护好自己的创作成果,保证版权不受到不法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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