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时,公示期为7天。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十九条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会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0日
(联系人:欧亚飞;联系电话:83385269)
佛山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
服务局)负责部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2023〕16号)、《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函〔2024〕1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4〕4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后简称“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工业领域先进设备更新应用,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强化制造业当家,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年轻态现代制造业体系。
第三条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拟订年度扶持计划,统筹项目的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指导和督促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加快资金分配;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在发现财政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技术改造扶持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下达、拨付、清算和回收手续,对技术改造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财政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各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区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辖区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上报、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在发现财政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各区财政局应将市下达的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市级资金转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协助办理资金下达、拨付、清算和回收等手续;对技术改造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辖区财政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及原则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内容包括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
第九条各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评审,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复核。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公示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评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评审、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或自行组织项目的评审服务工作。评审过程按要求采取竞争性评审、符合性审查等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拟定入库或扶持项目名单,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佛山扶持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对入库或扶持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采用项目入库形式开展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需要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佛山扶持通向社会公示。项目评审部门将资金使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时,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评审部门应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由项目评审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资金追缴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追缴资金按市、区财政资金的扶持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局。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佛山扶持通向社会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工作流程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项目立项储备、安排金额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会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改造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区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获得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对其开展失信惩戒。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和企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