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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自己有商标,宣传的时候傍名牌,法院判了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18
阅读量:1258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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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自己有商标,宣传的时候傍名牌,法院判了“公牛”VS“公孙牛”说起插座,大部分人第一时间就会想到公牛,这也足以说明公牛品牌有多深入人心。审理时,原告当庭确认侵权链接已删除,被告侵权行为已停止。

明明自己有商标,宣传的时候傍名牌,法院判了





“公牛”VS“公孙牛”







说起插座,大部分人第一时间就会想到公牛,这也足以说明公牛品牌有多深入人心。俗话说树大招风,这么知名的品牌会遭到仿冒吗?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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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一网店侵害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原告公牛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知名的开关、插座生产企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分别核准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插座”等商品上,该商标至今处于合法有效、权利稳定状态。该公司注册的“公牛”系列品牌商标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经过公司的多年使用、宣传和维护,在消费者心中,已与其品牌产品紧密地联系起来成为区别商业来源的重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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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公司发现梁某在电商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在销售一款名为“公孙牛XXX多功能USB插线板插板头接线板”的商品,故意以“公牛”插座作为商品名称进行宣传销售,构成商标性使用,严重侵害公牛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有一条商品名称中包含“公牛”的侵权链接,半年销售金额总计超过2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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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公司认为王某使用其商标、企业字号,宣传销售与其同类的插座产品,使得消费者对涉案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解,搜取其潜在的商业机会,该行为已经损害其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商标侵权,于是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牛集团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链接上使用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公孙牛”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一定的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对原告权利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时,原告当庭确认侵权链接已删除,被告侵权行为已停止。



来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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