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权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 佛山市创新券备案机构

商标查询 / 注册热线 :
0757-83361800 / 83996768

商标案例:“茶东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10
阅读量:129
作者:商权
收藏:
商标案例:“茶东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导读这个商标案例涉及了《商标法》中关于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性的判定,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应用。茶味汽水”。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

商标案例:“茶东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导读

这个商标案例涉及了《商标法》中关于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性的判定,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应用。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茶东来”与异议人引证的“胖东来DL”和“胖东来”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第70290107号“茶东来”商标。 

第70290107号“茶东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3994号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内蒙古蓉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蓉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0290107号“茶东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东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气泡水;软饮料;能量饮料;运动饮料;茶味无酒精苏打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茶味汽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69247号“胖东来DL”、第5041368号“胖东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东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90107号“茶东来”商标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案件分析

  1. 商标近似性

    • 被异议商标“茶东来”与异议人引证的“胖东来DL”和“胖东来”商标均包含“东来”字样,这是双方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 在商标审查中,如果两个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或者整体视觉上相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则通常认定为近似商标。

  2. 商品类似性

    • 被异议商标“茶东来”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多种饮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如啤酒、果汁、矿泉水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相似,属于类似商品。

  3. 混淆可能性

    • 由于双方商标在文字上存在近似性,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消费者在购买时很可能将两者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特定联系的商品,从而产生混淆。

  4. 其他异议理由的驳回

    • 异议人提出的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新闻来源:商标案例

上一页:关于印发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佛山制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下一页: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意见的通知

佛山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分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7楼1712(市市监局旁)      电话:0757-8399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