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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惩治恶意利用他人知识产权和不诚信诉讼的行为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27
阅读量:917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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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主张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恶意抢注的商标对其提起诉讼,应当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天津市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坚决惩治恶意利用他人知识产权和不诚信诉讼的行为

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与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被告: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刘某某、赵某某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案外人周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共同成立原告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原告成立后即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企业名称全称以及“泰硕安诚”字号,但未注册商标。一年后,刘某某、赵某某退出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成立了被告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申请注册“泰硕安诚”商标。2022年3月,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另案就原告使用“泰硕安诚”标识提起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主张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恶意抢注的商标对其提起诉讼,应当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刘某某、赵某某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明知原告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使用“泰硕安诚”字号在先,仍申请注册“泰硕安诚”商标,系以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原告停止使用“泰硕安诚”标识并索要巨额赔偿,具有通过诉讼手段排除他人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且通过提请保全冻结原告资金的方式使得原告遭受财产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不当性,构成恶意诉讼。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二人对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人事、财务及经营管理具有实际支配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与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市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裁判对恶意利用他人知识产权和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坚决惩治,明确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法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充分保护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为树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案系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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