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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的通知
专栏:科技项目
发布日期:2024-07-24
阅读量:793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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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支持项目包括:江门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基础重点项目)和江门市基础与理论科学研究类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理论项目)两大类。  申请单位的参与成员比例要大于或等于合作单位。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

  (图文解读)《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

江科〔2024〕136号   JMBG20240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升江门市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推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现将《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5日

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文件精神,提升江门市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推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根据江门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支持项目包括:江门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基础重点项目)和江门市基础与理论科学研究类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理论项目)两大类。

  基础重点项目主要面向科研人员在自然科学、应用科学、产业与区域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性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坚持需求导向,强化应用牵引,从地方产业发展中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催生重大技术和工程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基础支撑。

  基础重点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是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方向或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领域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产学研深度融合,突破地方和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支撑核心技术突破。二类项目是科技人员围绕江门市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民生高质量发展等创新发展需求,聚焦重点领域方向自主选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基础重点项目内容需就我省基础研究的重点领域(量子科技、脑科学与类脑、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前沿基础新材料、新一代通信网络、未来计算、先进制造、合成生物学、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绿色低碳能源、资源与环境、现代种业、数理与前沿交叉等)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开展研究。

  基础理论项目不限领域,自由探索,旨在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青年基础研究人才队伍。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包括指南编制和发布、受理申请、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单位的项目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实施管理、资金拨付等,同时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基础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以事前立项形式一次性拨付。基础理论项目仅以科研立项方式支持,不予以资金扶持。基础重点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一类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扶持资金不高于10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同一申请单位每年最多支持1项。

  (二)二类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扶持资金不高于5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15项。

  第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除市直单位项目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外,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为江门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同时作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行业组织、政府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及科技型企业。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研究开发或试验发展所需的科研设备和固定场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配套资金保障。其中,基础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单位。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申报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或双聘人员,能提供本人在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职材料、社保或个税材料,其中双聘人员应保障聘期内完成项目组织实施。

  (二)主持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研项目(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少于2项(1项或无),且项目不存在到期验收而未提交验收申请情形。

  (三)不存在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

  基础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其中一类项目的负责人还需要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者市级重点科研项目(须在申报系统上传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结题批复件等);鼓励和支持海外归国人员牵头申报一类项目,具有承担境外相应科研项目经历的视同符合申报要求。

  基础理论项目负责人未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者市级重点科研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市级科技部门其他科技类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项目团队,并带领团队开展科研工作。为保证项目完成质量,申报项目排名前三的团队成员,不得再以前三名的身份申报本细则规定的同年度同类型项目。

  基础重点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鼓励申请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

  申请单位的参与成员比例要大于或等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含)。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至3年,其中基础重点项目的一类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含3年),二类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含2年)。项目的实施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申报次年度的1月1日,终止时间按照项目实施周期要求填写。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以科技报告、论文、专著、专利、标准、人才培养、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形式体现。其中,对于基础重点项目一类项目,项目主要预期成果应为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论文(以标注基金项目为准)或申请相关发明专利不少于 2 篇(件),并形成可推广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不少于1项;对于基础重点项目二类项目,项目主要预期成果应为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论文(以标注基金项目为准)或申请相关发明专利不少于 1 篇(件)。

  第十三条 申请的项目内容纳入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范畴,科研项目不得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市科技局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项目负责人通过线上填报,经申请单位审核后提交,并由所属科技主管部门核对后推荐。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材料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内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采用竞争性评选,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数量及学科领域进行分组,从科技专家库里抽取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拟立项项目,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项目公示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但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开展复查,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人或单位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础重点项目经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立项通知,项目资金计划按程序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基础理论项目直接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通知要求登录线上系统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否则视为放弃该项目,由市科技局对该项目进行终止处理。合同书内容应与申报书一致。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经申请单位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书是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题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的实施情况记录,保证项目进度。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省、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书中以下内容进行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到期前在线上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才能变更。

  (一)延期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约定实施周期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变更申请。延期申请最多可申请 1 次,且延期不超过半年。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三)团队成员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团队成员的,或团队成员顺序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在系统提出申请。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合同期满之日起 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约定为考核依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违规使用资金,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科研诚信问题,项目基本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发现以下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启动项目终止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议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终止。

  (一)项目承担单位经2次提醒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

  (二)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三)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所需的条件无法落实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科研不端、有违科研伦理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八)发生重大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获得项目资金后,要积极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科研工作,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第二十三条终止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市科技局追回项目结余及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申请过程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

  第二十七条 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可参照本细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基础研究重点项目攻关,并对立项项目落实扶持资金政策。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咨询电话:0750-822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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