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权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 佛山市创新券备案机构

商标查询 / 注册热线 :
0757-83361800 / 83996768

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专栏:知识产权政策信息
发布日期:2023-12-01
阅读量:3331
作者:商权
收藏: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是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安排用于推动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ZQBG2023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肇庆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是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安排用于推动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指导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视工作需要对资金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并配合本级市场监管局做好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和纠正存在问题,并按规定开展绩效核实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主要采取事后奖补和视财力错期配置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知识产权或相关认证后,经评审和依程序审批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八条 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包括资助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高价值专利创造和商标,并对获得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等。

  (二)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包括扶持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投融资、运营、产业化等工作。

  (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等。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

  (五)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进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本市企业实现高价值发明专利“破零”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对申请单位一次性扶持不超过0.5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75万元。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专利奖获奖名单按实核定,标准如下: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10万元,银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广东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5万元,银奖每项3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发明人奖每人1万元。

  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专利人才给予不超过0.5万元一次性扶持。

  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扶持,包括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提起侵权诉讼扶持、专利海外维权扶持、“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扶持和商标海外保护扶持。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提起侵权诉讼扶持。本市企业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每件涉案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扶持不超过5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本市企业在中国境外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或在中国境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的,每件专利海外维权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三)本市企业商标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

  (四)本市企业商标注册为中国境外商标的(包括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和单一国家注册)进行海外保护的,每件商标给予不超过0.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市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5万元的扶持;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扶持。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本市企业,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1.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本市高校,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本市科研院所,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1.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四条 本市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对已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比例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贷款贴息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五条 本市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并提交的实际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凭证,按照最高不超过15%比例给予一次性保险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费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0.5万元。申请本条补贴的企业,需同时提交保险费用凭证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凭证等申报材料。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对已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贷款担保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担保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5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6.25万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三年,总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如果申请扶持的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而申请第九至第十六条规定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量超过该条款上限资金量,则按该条款上限资金量平均分配至每个符合条件的申报个体。

  如果申请扶持的年扶持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则先按照各条款上限资金量占本年申报总上限资金量的比例重新分配,确定各申报条款的资金量,然后再按该条款分配原则平均分配至每个符合条件的申报个体,具体由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商定。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范围、内容及方式。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指南要求申报项目或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市市场监管局推荐。市属单位和省驻肇单位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对近三年有涉及《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予推荐。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每年资金扶持额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异议处理,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经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部门或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局;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由部门兑现到资助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扶持措施与我市相关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页:关于向公众征求《佛山市高明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告
下一页:关于开展“2023年度商标品牌建设宣传项目”申报的通知

佛山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分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7楼1712(市市监局旁)      电话:0757-8399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