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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大米都是“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能乱用!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3-08-01
阅读量:1368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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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能乱用! 经查,自2020年9月6日起,当事人在未经“崇明大米”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制有“崇明大米”的礼盒装大米产品并在其天猫网店上架销售。

不是所有大米都是“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能乱用!

 地理标志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弘扬地域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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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崇明大米”作为崇明的优质农产品,深受广大市民的喜爱,并于2019年底注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随着“崇明大米”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认可度逐步提升,受众逐年增加,市场上的侵权假冒现象也时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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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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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某公司的天猫网店中发现一款正在销售的预包装大米外包装上印制有“崇明大米”字样。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涉案当事人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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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自2020年9月6日起,当事人在未经“崇明大米”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制有“崇明大米”的礼盒装大米产品并在其天猫网店上架销售。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663.28元。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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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这几种情况也需要注意:

情形一:市场上销售的大米产品,在包装上突出使用“崇明”字样(如崇明软香米、崇明香米等),但产地标识为崇明区外地址的,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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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二:包装和标签上标注有原粮(原料)产地为上海崇明或产地为上海崇明等情况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粮(原料)的购销合同及相关交易有效证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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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种情形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温馨提示

 提出使用“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先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备案,并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义务:

01

遵守“崇明大米”使用管理规则,大米应种植在崇明区18个乡镇范围内,且应符合“崇明大米”团体标准(T/CMLL000001-2020);

02

不得自行更改“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样式,如字体、排列顺序等;
03

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04

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当前,崇明区已成功注册“崇明白扁豆”“崇明白山羊”“崇明金瓜”“崇明老毛蟹”“崇明香酥芋”“崇明大米”“崇明水仙”“崇明黄杨”等8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另有“崇明老毛蟹”“崇明老白酒”2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我们优质农产品的象征,来之不易,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地理标志及其产品,助推农民增收、农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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