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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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以提供非诉讼类服务、为企业做法律服务外包为主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一方是以线下诉讼代理为主营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因认为前者在法律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及企业名称中使用“盈科”字样,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者将前者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万元。
近日,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的作出,双方纷争告一段落。法院驳回了盈科(广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盈科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其侵犯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律所)对第13974639号“盈科”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在法律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盈科”字样标识,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盈科”字样,并赔偿盈科律所经济损失30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盈科公司曾多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因决议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正在进行债权人公告。同时,该公司因未及时履行上述判决的30万元赔偿,目前已被法院强制执行。
字号相同引纠纷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的判决书载明,2001年8月14日,盈科律所经批准成立。2015年2月28日,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盈科律所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其于同日获准注册在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诉讼服务等第45类服务上的涉案商标许可给盈科律所使用,盈科律所有权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并获得赔偿。
盈科公司系于2019年7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等。法院查明,盈科公司在其经营的抖音平台、微博平台、微信平台、域名为legalpccw.com的网站中使用了“盈科法务Legalpccw”“盈科法务”“盈科法务YINGKE”“盈科法商学院”作为服务名称。
盈科律所认为,盈科公司在法律服务等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盈科法务”等商业标识,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盈科公司与盈科律所均提供法律服务,盈科公司登记并使用“盈科”作为企业字号,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盈科律所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盈科律所将盈科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盈科公司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澄清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万元。
盈科公司辩称,该公司的字号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蕴含着该公司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盈科律所的业务构成及涉案商标的含义等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公司主营业务是非诉讼类在线服务,以为企业做法律服务外包为主,而盈科律所是以线下诉讼代理为主营业务,两者的主营业务有本质区别,盈科律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服务市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诚信经营是根本
关于盈科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盈科律所对涉案商标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在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盈科公司使用的“盈科法务”等被诉侵权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难以区分和识别二者服务来源的差别,被诉侵权标识和涉案商标共存于市场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盈科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即容易误认为上述服务系盈科律所提供,或其提供者与盈科律所之间存在商标许可使用或其他关联等,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盈科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盈科律所系涉案商标“盈科”的授权使用人,而且“盈科”字样已与盈科律所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盈科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盈科”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盈科律所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盈科公司停止在法律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含有“盈科”字样标识,停止使用含有“盈科”字样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盈科”字样,赔偿盈科律所经济损失30万元,在其设立的网站(legalpccw.com)及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平台上设立的账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对盈科律所造成的影响。
盈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涉及的商标及字号争议实质上属于商业标识方面的争议,商业标识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注册商标具有专用权和排他权,即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表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一种破坏或干扰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行为,如果相关公众将两件商标对应来源产生混淆或具有混淆可能,就会破坏或干扰在先合法存在的商标原本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判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排他权相冲突,即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心标准。
孙志峰分析指出,盈科公司使用的“盈科法务”等标识与盈科律所经授权使用的涉案商标高度近似,其使用服务内容高度相关,构成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形。盈科律所为国内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盈科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将律师及律师相关服务作为亮点之一,主观上难谓不具有攀附盈科律所商誉的意图,相关公众在看到“盈科法务”及对应服务内容后,很容易将其与盈科律所相关联,或产生盈科公司与盈科律所具有关联关系的联想,构成商标侵权。
“目前的市场环境并不禁止多元化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但是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范,正当、合法、诚信地参与市场竞争。如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专业从业者做出与法治精神相悖的行为,对于行为人自身市场信誉的损害相比其他领域来说更为严重,影响也更加恶劣,应当坚决抵制并严厉遏制。”孙志峰表示。(本报记者 王国浩)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两家“盈科”起纷争 攀附商誉岂能“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