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权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 佛山市创新券备案机构

商标查询 / 注册热线 :
0757-83361800 / 83996768

商标案例:“长虹CHANGH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10
阅读量:1525
作者:商权
收藏:
商标案例:“长虹CHANGH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导读被异议商标“长虹CHANGH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地毯接缝胶带;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47551号“长虹CHANGHONG”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案例:“长虹CHANGH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导读

被异议商标“长虹CHANGH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地毯接缝胶带;干壁接缝胶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97103号、第42299566号“长虹”、第1652137号、第42295862号“长虹CHANGHONG”、第9820275号“CHANGHON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石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上的“长虹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56947551号“长虹CHANGHO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2060号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化亭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化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6947551号“长虹CHANGH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虹CHANGH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地毯接缝胶带;干壁接缝胶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97103号、第42299566号“长虹”、第1652137号、第42295862号“长虹CHANGHONG”、第9820275号“CHANGHON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石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上的“长虹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47551号“长虹CHANGH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来源:商标案例


上一页:关于开展2023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中期评估(第一批)的通知
下一页:驰名商标是盾不是矛——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查办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案纪实

佛山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分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7楼1712(市市监局旁)      电话:0757-8399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