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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专栏:科技项目
发布日期:2023-06-25
阅读量:1073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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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第二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号)有关部署,规范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厅(工业互联网处)。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30);联系人及电话:曾强,020-83133402。


  附件:

  1.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1日   

 

附件1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以下简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各地市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等工作;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地市做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审核全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申报、验收和评审,负责遴选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项目的奖励比例和额度,负责项目的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自主可控的数字化技术产品开发推广。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关键技术、软硬件产品和整体解决方案的开发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可编程控制器(PLC)、工业控制系统、工业传感、工业网络、工业APP、智能设备、企业信息安全等)。

(二)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围绕我省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行业绿色安全生产、装备行业服务型制造、电子信息行业高端化、消费品行业数字三品等主要方向),聚焦县域经济、产业园区、专业镇等产业集群集聚区,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推动集群企业实现工艺装备数字化、工厂网络全连接、工业软件云化、工业数据治理、企业信息安全保障、复合型人才培养等,整体提升产业集群竞争力。

(三)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中小企业规模化应用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人才服务、融资对接、网络安全保险等一揽子数字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增加优质订单、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支持对象: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东省投资建设、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

(五)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原则上采用事后奖补形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投入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等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咨询、诊断、设计、检测、评价服务、人员等费用,不含税),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二条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指南提交资金项目申请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一)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项目申请,自行或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竞争性评审、现场核查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并按照优先劣后程度进行综合排序,择优支持。同时,组织上线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本地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将本地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竞争性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第十八条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报通知;

(三)分配结果;

(四)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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