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业设计企业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且年度累计执行服务金额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收入为外币的,按申报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按实收合同金额的5%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年度奖励。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 《顺德区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2023 年 6 月 15 日
顺德区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设计创新要素在我区进一步集聚,更大发挥工业设计对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深化推进我区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设计赋能广东行动方案(2022-2025年)》(粤制造强省〔2022〕30号)及佛山市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有关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经济促进局部门预算管理。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任务,制定本扶持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按批准的预算额度进行安排和使用,并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配套安排资金扶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地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支持对象是依法在本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并与工业设计产业有关的研发设计、成果转化、展示交易、宣传推广、行业服务等的法人单位,以及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有关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六条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工业设计产业集聚载体建设。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有关产业集聚载体,经评审认定为工业设计主题园区的,按面积 1 万平方米、2 万平方米,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鼓励有关方在本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工业设计产业载体项目。对于重大的产业载体项目,可报区经济促进局研究,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方案扶持。
(二)扶持企业主体入驻工业设计主题园区。在工业设计主题园区被认定之日起两年内,自企业在主题园区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在每月不超过 30 元/平方的租金范围内,对工业设计企业按每年租金额度 50%最高 10 万元给予租金补助;对未纳统或已纳统但较上年度无营收增长的工业设计紧密关联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租金额度 25%最高 5 万元给予租金补助;对已纳统并较上年度有营收增长的工业设计紧密关联企业每年租金额度 50%最高 10 万元给予租金补助。
对已按《佛山市顺德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9〕47号)认定的区工业设计主题园区,其入驻企业符合当时政策承诺连续三年租金补助条件,但尚未享受完三个年度补助的,其剩余年度租金补助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支持高端设计主体培育引进。
(一)支持创建高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对本办法实施期内(含办法实施的当年度内)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审计核定的建设总投入的 50%分别给予最高20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建高层级工业设计中心。对本办法实施期内(含办法实施的当年度内)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三)支持工业设计总部型企业落户。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迁入我区的“中国设计产业 100 强”中的十佳设计机构(企业)、上两年度设计服务营业收入均1000万元以上企业,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本区注册落户的,自注册落户后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以上,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集团化规模化发展。
(一) 支持工业设计企业集团化发展。 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由本区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业务体系,实施集团化经营的工业设计企业,组建集团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设计服务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不含其它收入)、并在本区纳统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二)支持工业设计企业贷款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获得银行贷款 200 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付银行利息总额的 50%最高 50 万元给予补助,对已在本区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设计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 100 万元。本办法实施期内,单个企业最多可申请利息补助两次。
(三)支持拓展国际设计服务业务。对工业设计企业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且年度累计执行服务金额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收入为外币的,按申报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按实收合同金额的5%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年度奖励。
第九条 支持设计价值深度运用。
(一)支持设计赋能制造业。对“专精特新”制造企业、中小微科技型制造业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合作周期达到 1 年以上,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合作成果显著的,经评审认定给予制造企业一次性 20 万元资助。每年择优扶持不超过 5 个合作项目。
(二)支持“设计+”新模式新业态。重点支持“设计+电商(跨境电商)”、“设计+文创(人文)”、“设计+美食(美食和预制菜等食物造型、包装、品牌、用具等设计)”等方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有工业设计企业参与。 对经评审认定的区“设计+”创新项目,按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营业收入1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
鼓励工业设计企业积极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城市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用品(器具)、乡村振兴等领域建设,发挥设计在产业、城市、人文上的功能作用。对相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设计+”创新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支持工业设计支撑体系建设。
(一) 支持创建工业设计产业服务平台。对经评审认定为区重点工业设计产业服务平台的,按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费用 50%最高 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创建推动地区设计文化与产业、城市融合发展的服务平台,厚植地区设计文化根基。
对公益价值突出、地区影响重大或投资建设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平台项目,可报区经济促进局研究,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扶持。
(二)支持实施“设计兴贸”工程。鼓励以地区组团、开设“顺德设计”专区的形式,参加国内国际有关知名展会,展示推介顺德优质设计服务或优秀设计产品,拓展地区设计产业市场。对有关行业商(协)会等组团单位购买展位的费用,参与企业达到 10个或以上、经评审纳入年度资助活动计划的,给予国内展最高30万元、国(境)外展最高60万元的展位费资助(其他参展费用须自理)。支持的展会范围及组团参展项目纳入本办法的年度资助活动计划管理。年度资助不超过3个组团参展项目。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展示对接交易、人才培训招聘、国内国际文化交流等各类工业设计促进活动。由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活动征集通知,评审选出一定数量活动项目,纳入年度资助活动计划。对纳入资助活动计划并已成功举办的活动项目,按其实际投入资金的 50%最高 20 万元给予年度一次性资助,举办 1 万平方米以上展示对接交易活动的,最高资助额提高至 100 万元。每年择优扶持不超过5个活动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同一活动品牌、名称连续举办2年(届)或以上的项目。
镇街等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大型工业设计促进活动,按其投入的 50%最高 50 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对公益价值突出、地区影响重大的工业设计促进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方案扶持。
(四)支持设计行业组织(协会、商会)发展。对获得“4A”及以上评级且年审合格,年组织人才培训、业务对接、合作交流等行业服务活动达到10场以上、 参与企业人员500人次以上, 在本办法实施期内,经评审认定给予设计行业组织年度 10 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高端设计人才培育引进。
(一)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国际高端设计人才。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经本区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新聘入职并首次在本区购买社保时间达12个月及以上, 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且满足第一种或第二种条件的人员分别给予受聘个人一次性 5 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一种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工业设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工业设计中级或以上职称;3.入职顺德企业前持续2年在工业设计专职岗位年薪达到30万元(税前)及以上。
第二种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工业设计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2.工业设计高级职称(含副高职称);3.入职顺德企业前持续2年在工业设计专职岗位年薪达到50万元(税前)及以上。
(二)奖励获得重大工业设计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本区单位或个人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至尊金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钻石奖(含同等或以上)、“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德国iF产品设计金奖、德国Reddot产品设计至尊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设计大奖等获奖单位或设计师(团队)每项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评为“光华龙腾奖”广东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有关奖项明确颁授给企业单位的,企业获得资助应按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产品设计主创团队人员。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经批准的预算,编制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对象、扶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标准等内容,并通过佛山扶持通(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顺德经济促进局官网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
类别和数量范围以申报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对“一事一议”项目、镇(街道)政府部门的资金补助项目,不纳入申报指南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工业设计扶持专项资金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骗取、 套取财政资金的, 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5 年内不得申请我区区级财政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获得工业设计扶持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关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指“实际投资建设费用”,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一年及有效期内,对所涉项目形成的实际投入费用,包括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调试、人工、材料等费用。
(二)本办法所指对有关费用的“审计核定”,是指由具备会计、审计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就有关费用作出的进行专门的审查与核定。
(三)本办法所指的“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区”,是指佛山市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有关规划中的“佛山北滘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区”。集聚区范围为:北滘镇的北至南河路—跃进路交界处,南至三乐路,西至环镇西路,东至 105 国道。
(四)本办法所指的“工业设计主题园区”,是指按本办法认定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工业设计为主导,设计、科技、金融、文创、商贸(电商)等多业态集聚,创新生态配套完善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
2.有完整的建设发展规划和特色定位,符合培育以工业设计为先导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的政策导向,园区业主承诺在获得认定后5年内不改变园区用途且不作园区产权整体或分割出售。
3.园区具有合法、完备的建设立项审批手续,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筑标准,符合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准许投入使用。
4.入驻企业应为工业设计及其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能形成较完整的工业设计产业链。已入驻企业面积须占园区总建筑面积 50%以上,园区总建筑面积达 1 万平方米(含)以上 2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设计企业数量需为 10 家(含)以上且占总入驻企业数量的 40%以上;园区总建筑面积达 2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设计企业数量需为 20 家(含)以上且占总入驻企业数量的 30%以上。
(五)本办法所指“工业设计企业”是指在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均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设计”定义业务内容相一致,且工业设计服务收入要占到企业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 50%以上。
(六)本办法所指“工业设计紧密关联企业”,包括:与产品设计紧密相关的平面、包装、广告、交互、软件、品牌等设计类企业;与产品设计紧密相关的科技研发、模型制作、3D打印、大数据、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七)本办法所指“重点工业设计产业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平台: 1.属于本办法支持的工业设计的大数据运用、重要领域基础研究、共性实验室建设、产业联盟(组织)建设、成果孵化交易、人才培训与引进、中外设计产业合作等平台项目,具有集约、开放、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属性并能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需要提供配套服务;2.建设运营主体具备运作平台的必要能力,管理制度完善,配备相应专业的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专职人员 5 人以上,有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设备,已产生不少于 5 个服务案例;3.具有稳定的运作资金来源或营业服务收入,须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且运营状态良好,对外服务标准公开、规范,在本区行业内取得良好的信誉。
(八)本办法所指“工业设计总部型企业”是指企业在上一年度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 3 家,且将行使全国总部或华南区域总部职能的营销中心、管理中心和研发中心放在顺德区的工业设计企业或集团。
(九)本办法所指“纳统”是指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
(十)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是指符合《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建〔2021〕2 号)要求,入选各级“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的制造业企业;“中小微科技型制造业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
(十一)本办法所指“‘设计+’创新项目”,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1.属于本办法支持的“设计+电商(跨境电商)”、“设计+文创(人文)”、“设计+美食(预制菜等食物造型、包装、品牌、用具等设计)”以及有关城市社会建设等方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工业设计企业参与;2.项目运营单位经营管理体系健全,有较强的业务创新和开拓能力,配备相应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 10 人以上,所形成的特色业务具有较强的发展空间和市场竞争优势;3.项目业务运行 1 年及以上,已实现盈利。项目经营所形成(输出)的产品或服务,能较好体现设计创意文化内涵和设计创新价值,具备较好的示范性和带动性,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十二) 本办法所指“工业设计中级或以上职称”“工业设计高级职称”是指依据《广东省工业设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获得的职称,原取得广东省中级、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按规定视同取得中、高级工业设计职称。
(十三)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属于事后奖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扶持方向内容或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内,获认定的工业设计主题园区,对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入驻园区的企业给予三年租金补助,对符合条件但尚未享受完连续三年租金补助的入驻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仍可按本办法的政策优惠承诺给予租金补助申报安排;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且在当年资金申报安排完成后获得本办法奖励资格的有关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时,仍按本办法的政策承诺给予奖励申报安排;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依据本办法签订的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的“一事一议”项目,在本办法失效后仍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 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