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申报单位应当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或从事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研发生产;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制造业单
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12 月6 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制造业
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的决策部署,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 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锻长板补短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战略性产业迈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塑造广东在新发展格局中的战略优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行业产品研发和生产,具备较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生产技术或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行业前列的制造业企业或工业产品。
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申报单位应当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的时间达到5 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 年及以上。
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 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市场份额全球领先。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
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 位或者
全球前5 位。
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 位代码分类,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达3%以上;设立了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良好,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两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技术标准。具备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优先考虑。
(四)质量效益高。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重视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拓展取得良好成效。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强。
(五)主营业务收入4 亿元以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受此限制。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第六条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报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
申报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一次只能申报一个产品。
第七条重点支持从事符合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专用高端产品研发生产等;或从事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研发生产;或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的制造业企业和产品。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最近3 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说明或佐证材料。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还须提供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70%的说明或佐证材料;
(五)最近3 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七)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八)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产品能耗水平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九)“信用广东平台”(https://credit.gd.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有关申报产品、企业研发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与制度建设、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十一)有助于单项冠军评价的有关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比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
第四章遴选程序
第九条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汇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遴选细化指标体系对审核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遴选名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开发布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结果。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以下简称省单项冠军企业库),将获得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省单项冠军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对获得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并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市对获得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获得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省级“企业直通车”服务企业范围。
第十七条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对纳入省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加强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宣传推广,组织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成果展示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
第六章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得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3 月31 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及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一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出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其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从省单项冠军企业库中移出,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掌握了解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并于每年4 月15 日前将上一年度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年度发展报告、本地扶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遴选条件和程序执行。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并从省单项冠军企业库中移出,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受理与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非法骗取、恶意串通、阻挠或故意规避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其“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且3 年内不再受理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并收回相应奖励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移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专家库,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 年12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