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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栏:知识产权政策信息
发布日期:2022-06-08
阅读量:1911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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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出具综合评审报告,形成“质量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提交区评委会秘书处核准。  (六)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明府办〔2022〕1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大力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包括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其中,“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高明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选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不向参评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每二年评选一届,原则上每届“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数不超过2家,“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数不超过3家。若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高明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区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区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2年,可连任。

  第八条  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开展,决定和处理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制度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建议名单。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九条  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选拔评审人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

  (三)负责受理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五)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区评委会报告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初评结果,提请审议建议名单。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建立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和行业内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及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三)绩效优异,其经济指标、技术和质量指标或社会效益等指标位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并持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设立卓越绩效管理机构,有效运营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在近3年国家、省、市或区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严重不合格,没有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较大投诉等记录。

  (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未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执行。评审细则另行制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

  (一)印发通知。区评委会秘书处向社会发布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

  (二)组织申报。各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动员企业申报,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审查把关,提出推荐意见。

  (三)初选推荐。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至区评委会秘书处,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材料归档和分类。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

  区评委会秘书处会有关部门按照评审要求核查参评企业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审查通过的,安排评审;审查未通过的,向申报企业或组织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实施评审。

  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和结果核准,评审过程由评审专家组具体实施。

  (一)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拟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提交区评委会秘书处进行核准。

  (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细则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三)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出具综合评审报告,形成“质量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提交区评委会秘书处核准。

  第十八条  获奖通报。

  (一)区评委会审议。区评委会秘书处提请区评委会审议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报告、建议名单,形成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社会公示。区评委会秘书处将经区评委会审议通过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10日,接受社会监督。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区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三)区政府审定。区评委会将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

  (四)结果公布。区政府发布“质量奖”和“提名奖”授奖通报,召开颁奖大会。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荣获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区市场监管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不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自获奖年度起(不含当年)三年后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安排奖励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鼓励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继续申报高明区政府质量奖;如再次获得“提名奖”,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安排奖励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区评委会秘书处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质量奖”和“提名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两届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评委会秘书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两届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区级以上人民法院或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甚至停产、倒闭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积极宣传、分享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及图文说明,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及图文说明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及图文说明,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区评委会秘书处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质量奖”和“提名奖”奖牌、证书由高明区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明府办〔2017〕1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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