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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专栏:其他科技项目申报政策
发布日期:2022-06-08
阅读量:263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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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同时有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补助主导制定单位;

明府办〔2022〕11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奖励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项目,是指奖励对象在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品牌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 计量类:

  (一)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达到AAA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

  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认定,需以国家认监委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二)对新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万元;对新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需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评定结果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需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评定结果为依据。

  (三)对通过国内各级政府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区级能源计量考核认定结果,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  标准化类: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补助5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2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30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15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补助2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1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10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3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补助1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5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4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2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的,补助4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2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补助3万元。

  对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认定,以发布的标准文本为依据。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标准单位,其他单位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同时有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补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但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补助排名最靠前(按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的协助制定单位。

  同一社会团体(标准联盟)同一年度发布的团体(联盟)标准,合计补助不超过3项;同一社会团体(标准联盟)同一年度发布的团体(联盟)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由发布的社会团体(标准联盟)推荐申请补助的标准。

  同一标准只补助一次;联盟标准与团体标准可相互转换,但不重复补助。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此前已进行补助的,按照转化后标准类型的补助金额进行差额补助。

  (五)对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该标准已发布的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每项标准补助1万元。

  对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的认定,以国际或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且在推动企业参与制定之前应当经过自愿申请、备案登记、社会公示等程序。

  在同一项标准制定中同一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推动2家及以上企业参与制定的,只补助1万元。

  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若是在同一项标准制定中既是参与单位又推动企业参与制定的,按照本节第(九)项进行补助,不再按照推动企业参与制定进行补助。

  2家及以上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对同一项标准共同提出申请备案的,由申请单位自行协商以其中一个单位名义申请。2家及以上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先后提出申请备案的,只补助推动在先的单位。

  (六)经鉴定的科研成果或经授权的专利(重点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先进标准的,每项标准补助3万元。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先进标准的,补助不超过3项。

  (七)对通过“标准领跑者”评定的单位,补助3万元。

  (八)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对逾期完成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任务的项目,不予补助。

  1.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20万元。

  2.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10万元。

  3.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5万元。

  (九)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

  (十)对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且产品使用专用标识的企业,每获得1个“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对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的认定,以“佛山标准”产品证书为依据。

  (十一)对新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获得1类产品评估资格并开展评价服务工作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

  第六条  检验检测类:

  (十二)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

  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单位的认定,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定结果为依据。

  (十三)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

  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企业的认定,以经国家认监委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评定结果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权威平台查询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  质量品牌类:

  (十四)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含提名奖)的认定,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授奖决定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对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佛山市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

  (十五)对认定为我市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十六)对新获得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5A、4A、3A级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3万元、2万元。

  (十七)对新获得佛山市质量管理成果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我市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认定、佛山市质量管理成果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新获得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5A、4A、3A级的,以佛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发布结果为依据。

  第八条  对上述的奖励,只在其首次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认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按有关要求通过复检(复审、复评)后重新获批准(或认定、认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获得批准(或认定、评定)的次年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镇(街道)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初审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及金额在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审批。以上程序需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同步申请。

  若因为发行印刷等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文本以致不能及时申请补助的,申请人可在下一年度申请补报。其他补助项目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以致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下一年度申请补报。

  本办法年度奖励总金额超过当年批复总经费预算金额时,区市场监管局可对原申报金额分批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来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及个人,依法取消相关认定的资格和称号,追缴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3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9〕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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