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府办发〔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推进产业质量提升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府办发〔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推进产业质量提升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佛山市顺德区推进产业质量提升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顺德质量基础设施,积极推进顺德科技质量服务集聚区建设和产业质量提升工程,鼓励和扶持制造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供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佛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符合本办法所列扶持奖励项目,在顺德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其他组织和在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及与顺德区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项目,是指扶持对象在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通过相关认定、评审或认证的项目。
第四条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类别及标准
第一类 质量品牌类
(一)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扶持资金600万元、100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扶持资金300万元、30万元。
对新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50万元。新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5万元。
对新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同一年内同时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政府质量奖的,按照最高级别扶持;再次参评获同等级荣誉的,不重复扶持。
(二)对新获得顺德政府质量奖、顺德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顺德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具体评审规则另行制定。
(三)质量品牌类扶持项目每年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1700万元。
第二类 标准化类
(一)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修订的,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扶持资金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
(三)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协助修订的,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四)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五)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每主导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协助修订的,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六)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每主导制定一项湾区标准、团体标准或联盟标准,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七)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每制定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先进企业产品标准,扶持资金不超过2万元。
(八)对承担国际、全国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扶持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九)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每承担一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扶持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对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承担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项目的单位,根据实际开支情况进行扶持,每个培训项目扶持不超过10万元。
(十一)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扶持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广东省同类型一、二、三等奖荣誉的单位,扶持不超过8万元、5万元和3万元。
(十二)对新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每获得1类产品评估资格并开展评价服务工作的,给予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十三)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的,对每个证书的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十四)对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且产品使用专用标识的单位,对每个“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的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十五)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并获得国家、省、市有关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扶持资金不超过5000元。
(十六)对在标准化重点工作中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及金额,应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上限为15万元。
(十七)标准化类扶持项目每年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八)标准化类扶持项目的相关解释:
1.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湾区标准、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单位;
(3)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或修订”的证明。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参与标准制修订者,为协助单位。
3.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单位为顺德企事业单位的,只对主导制定单位进行扶持;主导制定单位非顺德企事业单位的,只对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最前的一家顺德企事业单位进行扶持,金额应参考其参与程度(按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
4. 对湾区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扶持,应参考其技术内容和社会影响力。
5. 对已取得本资金扶持的标准化类项目,同一项目期满后重新复评或修订后认定为重复项目的,不再进行扶持。
第三类 计量类
(一)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3A)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二)对新获得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1万元。
(三)对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或授权机构,每项计量标准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
(四)对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计量标准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五)计量类扶持项目每年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类 检验检测及认证类
(一)对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单位,给予扶持资金15万元。
(二)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
(三)检验检测及认证类扶持项目每年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类 科技质量服务集聚区建设类
(一)对新获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3000万元。
(二)对新获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000万元。
(三)对新获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创新中心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500万元。
(四)对新获批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500万元。
(五)对新获得批准建设广东省计量产业测试中心的,最高给予扶持资金500万元;新获得批准建设国家计量产业测试中心的,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000万元。
(六)科技质量服务集聚区建设类中的项目主要适用于科技质量服务集聚区内的检验检测、认证、计量校准、标准化等服务机构,扶持资金按照当年度实际获批的情况申请下一年度该项目的扶持预算,以年度区人大批复的财政资金为准。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时间和程序
(一)申请时限:每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集中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程序
1. 各扶持对象通过佛山扶持通(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具体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以当年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2. 申报项目审核结果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7天,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审批程序发文公布当年度扶持名单及扶持金额,并按法定程序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三)质量品牌类的顺德政府质量奖项目以及标准化类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评审,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的费用在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申请依据
(一)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认定,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奖决定为依据;对新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的认定,以及新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对新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佛山市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对新获得顺德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顺德区人民政府的审定复函及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表彰通报为依据。
(二)国际标准以相关国际组织发布的正式文本为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为依据;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法定主管部门或相关标准化组织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三)湾区标准是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大湾区标准,团体标准以在全国统一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为依据,联盟标准以标准化管理部门登记的材料为依据。
(四)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以法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成立文件为依据。
(五)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依据。
(六)承担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项目,以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拟实施的培训方案、经费明细表及经费支出的相关财务凭证为依据。
(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奖决定为依据。广东省同类型的荣誉以相关政府及其部门的授奖为依据。
(八)企业标准“领跑者”以相关平台公布的名单及评估机构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九)“佛山标准”产品证书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文件和证书为依据。
(十)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化的荣誉称号以相关政府及其部门的授奖为依据。
(十一)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3A)的认定标准,以企事业单位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为依据;对获得二级计量保证体系、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的认定标准,以企事业单位取得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十二)对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认定标准,以企事业单位或授权机构取得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十三)对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认定标准,以企事业单位取得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为依据。已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扶持资金的,不得申请该项扶持资金。
(十四)对新获得中国合格证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单位认定标准,以实验室法人单位首次取得CNAS认可证书为依据。
(十五)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的认定,以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及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依据。
(十六)对新获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创新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广东省计量产业测试中心和国家计量产业测试中心的认定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批准建设等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的年度扶持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人大批复的预算金额。第一类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为优先扶持类资金,原则上优先保障;其他类别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其他类扶持资金)为当年人大批复的预算金额减去优先扶持类资金后的余额,其他每类扶持资金在其他类扶持资金中按比例分配发放,即每类扶持资金= 其他类扶持资金×(每类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其他类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每类扶持资金中的具体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数额参照上述计算公式按比例分配发放,具体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数额详见其他类别扶持项目的年度申报通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其他组织、自然人在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相关扶持政策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扶持。但如本办法的扶持标准高于相关扶持政策的,按本办法对差额部分给予扶持。
第十条 科技质量服务集聚区建设类的扶持项目如在获取扶持资金后3年内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获取扶持资格的相关资质、认证、认定在1年内被取消,或以弄虚作假、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追缴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顺德区产业质量提升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扶持辖区开展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市监〔2016〕41号)、《关于印发顺德政府质量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市监〔2017〕21号)废止。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发生确需按规定扶持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