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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台9元一瓶?涉事公司商标侵权赔偿100万!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15
阅读量:3136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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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品酱坊公司、猛酱公司作为该商品的出品方及生产企业,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两商标近似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益鼎长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侵权产品9元/瓶,销售金额超350万元

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贵州茅台就胜诉,获赔10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品酱坊公司、猛酱公司作为该商品的出品方及生产企业,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两商标近似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益鼎长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与茅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售价不足9元每瓶,侵权时间长达一年多。


此前,原告茅台公司与侵权公司曾达成调解协议,但次月被告侵权行为未停止并扩大规模。根据店铺及订单信息显示,益鼎长公司于2017年9月入驻拼多多平台,截至商品下架,被控侵权商品同一链接项下多次变更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与公证购买商品一致的已付款的订单数量为70144件,销售金额达35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图源|中国判决文书网截图


02
如何界定商标侵权?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恶意攀附商誉的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侵犯品牌的正当利益,并且可能会激发更多的非法厂商的出现,从而扰乱市场秩序,对侵权者自身而言,也会惹上官司,除了要面对商标权人的巨额赔偿要求外,甚至还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


所以,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短视行为,不仅损人而且不利己,只有真正发展自己的品牌和影响力,才能在市场立足,构建核心竞争力。


图源|图虫创意

03
品牌保护要先行,侵权才能从容应对


贵州茅台屡次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多次在维权官司中胜诉,一方面,说明了贵州茅台的维权意识极高,另一方面得益于其对商标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作为白酒行业的佼佼者,其品牌保护的意识是可圈可点的。


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贵州茅台共申请注册了1501件商标,包括“茅台”、“MAOTAIZHEN”、“贵州茅台”、“茅台MOU TAI”、“茅台;KWEICHOW MOUTAI”等产品商标,且大部分已注册成功。此外,“高卫东”、“丁雄军”、“李保芳”等茅台集团高管的名字也已提交商标申请。


茅台集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举是保护性注册,为避免被一些个人或企业恶意抢注,致使贵州茅台整体品牌形象受到损伤。


图源|商标局截图


商标不仅仅是符号标识,更是蕴含了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商品能够在市场上取得不俗的消费业绩和市场份额,与品牌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投入密不可分。


对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没有那么雄厚的财力物力注册成百上千的商标,但也需要用有限的资金为企业品牌保驾护航,将产品相关的核心分类做好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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