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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抢注“杨倩”“全红婵”商标?全部驳回!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1-10-21
阅读量:2438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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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7、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着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奥运健儿,声震寰宇

有人立即嗅到“商机”

争抢“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商标注册

对此,8月18日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发布了重要提示

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

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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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晚(8月1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

依法驳回109件恶意抢注

奥运健儿姓名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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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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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健儿努力拼搏拿到荣誉

代表的是中国体育的精神

他们的名字不是生意!

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

使用得当可以高效扩大品牌的影响力

但为了“蹭热度” “傍名人”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

还会遭到市场唾弃

2021年3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重点打击商标恶意抢注

图谋不当利益等10类行为

1、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2、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4、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5、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6、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7、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8、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9、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10、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

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01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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