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助资金的计算方式以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纳税申报数据为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已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在下一年度计算基数时应同时扣除上一年度获得补助资金的金额。
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27日
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资金支持,由市科学技术局统筹管理,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获得财政补助的申请、确定、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研发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统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支出。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上一年度纳入肇庆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已建立研发机构,并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统计工作;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是在肇庆市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已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上一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且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第六条 企业补助资金的计算方式以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纳税申报数据为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已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在下一年度计算基数时应同时扣除上一年度获得补助资金的金额。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和补助比例进行奖补。计算公式如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经核定的企业研发投入×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当年全市所有申报企业研发实际投入总额)。
每个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属年度缴纳入地方库所得税额度,且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加强补助资金申请的管理,跨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算、组织资金申报、受理、审核以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纳税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并反馈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财政、统计部门对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可与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主管部门校验企业纳税申报及更正纳税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负责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应统未统、已入统申报企业的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是否规范有效,并将结果反馈市科学技术局。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补助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并通过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企业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受理。未按照申请指南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市科学技术局、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查企业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情况、研发机构建立情况,将资料集中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诚信情况进行核查,并将补助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予以补助;公示有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无须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科学技术局可以遴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科学技术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
(一)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获得的补助资金未用于研发活动支出的;
(三)补助资金发放有误的;
(四)经外部核查或企业自查,更正纳税申报,减少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
(五)其他应收回补助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更正纳税申报,造成研发费数额增大的,不再补发补助资金;造成研发费数额减小的,企业应主动向市科学技术局退还因应部分补助资金。退还补助资金按照减少的研发费数额占原研发费申报数额的比例乘以原获得补助资金金额计算。
退还金额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减少的研发费数额÷原研发费申报数额×原获得补助资金金额。退还金额个位取整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应当归还补助资金的企业,经依法追回,仍不按期归还补助资金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并按省、市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1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