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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办法》的通知
专栏: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发布日期:2021-05-06
阅读量:3165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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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办法》的通知江市监规字〔2021〕1号各市(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办法》的通知

江市监规字〔2021〕1号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中型企业采用先进测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门行政区域内登记或依法设立并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金资助。

  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明企业符合国家标准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认证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第三条资助标准: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通过认证机构复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前款所称的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前款所称的通过复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已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五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获得认证。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在局门户网站发布申请公告,具体申请时间以公告为准。

  (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申请表》(见附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营业执照由属地市场监管局通过内部系统进行核实,企业提交申请时需提供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属地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盖章确认提交到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按规定处理。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市市场监管局将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最终核实结果按程序下达资助资金。

  第六条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助资金纳入江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条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资金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资助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截留或改变资助资金用途。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0月22日。原《关于印发〈江门市质监局关于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办法〉的通知》(江质监通〔2017〕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申请表

 

 

 

 

 

 

附件

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获证

情况


申请单位

意见

(公章)

                                            

审核意见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

江门市市场监管局

    (公章)

                 

(公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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