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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专栏:科技创新劵
发布日期:2021-01-19
阅读量:2637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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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院士工作站(室)”项目启动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主体为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300万元的年度运行经费扶持。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研究院(所)项目启动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建设。我区企业主导,与国内不少于1家科研院校合作共建,协议合作期限不少于5年。研究院(所)须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运营计划安排和存续期不少于5年。

(二)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设施,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5人以上,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副高级职称人数占职工总人数5%以上。

(三)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四)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成果转化能力突出,并在我区实施。

(五)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产学研合作、技术对接、委托开发、检验检测等。

第三条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点的“研究院(所)”项目经区经科局认定后,3度(自认定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50万元或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扶持。

(一)5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机构收入总额的10%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申报广东省及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0件,承接佛山市级以上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引入硕士或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对我区企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不少于5家,举办公共技术讲座或培训不少于2场。

(二)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机构收入总额的10%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项,申报广东省及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5件,承接佛山市级以上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引入硕士或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博士或副高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对我区企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不少于10家,举办公共技术讲座或培训不少于4场。

第四条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点“大型综合性研究院(所)”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明确的举办方。举办方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最新年份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学校中的工科类院校及研究院。

2.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和“985”、“211”高校,其他拥有“双一流”建设学科的高校(建设方向须为该学科),中科院及其下属科研院所。

3.国家级重点科研机构,须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认定(支持)的重点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由上述相关单位联合共建的,需明确牵头单位。

(二) 建设目标和定位符合我区的产业布局和战略发展,能够满足我区现有重大产业技术需求,能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基础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方向属于我区优势产业。建设目标必须指向明确、可量化考核,既有科技指标又有经济指标。

科技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设施,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3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50人以上,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硕士、博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数30人以上。

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具备自筹资金,落实与政府扶持资金一定比例的自筹建设资金。

(三)建立适应市场规律,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风险投资等的多元投入模式。

(四)建设期原则不超过5年,建成后按市场化运作,形成良性的运营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引进的科技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在3年内能孵化一批科技型企业,研究院及其引进孵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或服务企业100家以上。

)有成熟的运营管理团队,团队成员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市场运营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经验。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大型综合性研究院(所)”,区政府对落户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决策。具体流程如下:

(一)制定组建方案。举办方制定平台的组建方案(方案明确平台的核心团队成员、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入模式、运营模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区经科局将组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镇(街道)意见。

(三)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参与论证的专家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区内相关企业代表组成,专家总人数不少于15人,经总人数五分之四以上专家同意视为通过。

(四)区政府审定,并提出具体的扶持方案。

 第六条 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院士工作站(室)”项目启动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1名(含1名)以上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5名。

(四)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

(五)运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须制定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等。

(六)院士受聘院士工作站(室)须经院士所在单位书面同意,且要符合相关规定(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室)获得佛山市科技局或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立项)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扶持,获得其他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等)认定(立项)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八条  管理办法第四条的院士工作站(室)”项目经区经科局认定后,前3个年度(自认定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算)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100万元~300万元的年度运行经费扶持。

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5名,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年度承担佛山市级以上课题项目不少于1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5件。

2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10名,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项,申报广东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年度承担佛山市级以上课题项目不少于2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30件。

3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20名,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5项,申报广东省及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2项,年度承担佛山市级以上课题项目不少于3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0件。

院士团队人员包括院士的学生、院士单位的科研人员和参与院士主持的项目的科研人员。

第九条  申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企业研发机构”扶持资金时,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认定。其他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要按照科技、工信部门各级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进行申报认定。

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提供各级科技、工信部门认定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条  管理办法第五条中企业申报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时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以获得最高级别认定的扶持标准执行,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1.同一主体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同一年度申报两级或以上并获得认定的

2.已认定为较高级别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后,再认定为较低级别的。

第十一条  申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离岸研发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离岸研发机构”,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

1.承担单位为三水区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从事广东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支柱产业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已被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该研发机构是三水企业的内设派出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实体),其所在地为佛山市外高层次人才及科技创新资源高度密集的城市。

3.该研发机构在离岸所在地城市有实体研发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研发设备,本科学历以上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上年度产出的研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件),上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200万。

4.该研发机构内的研发人员须由三水区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该企业发放工资,在三水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可放宽到在离岸研发机构的所在地城市购买)。

5.该研发机构产出的研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优先在三水公司转化实施。

(二)经区经科局认定离岸研发机构后,3度(自认定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算)每年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的,可申报5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3个年度。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第六条“产业创新联盟”的扶持:产业创新联盟须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立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一年度申报两级或以上并获得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以获得最高级别认定的扶持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第七条以我区企业申报产学研合作扶持项目的形式开展,择优扶持。

(一) 项目类别分为一般扶持项目和重点扶持项目:

1.一般扶持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在细分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竞争力。成果转化条件较成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项目合同交易额20%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

2.重点扶持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或在细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和核心竞争力。成果可转化程度高,或在本行业可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合同交易额40%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200万元资金扶持。

(二) 申报单位须提前将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相关情况向区经科局备案,否则不能申报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申报本年度产学研合作扶持项目的范围仅限于上年度已备案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建联合实验室”列入重点扶持项目类别。

第十四条  管理办法中的所有项目如经申报程序,申报资料按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均须经过各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推荐后,由区经科局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管理办法规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各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离岸”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联盟、产学研合作扶持项目的扶持均属于事后补助,不需要验收。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研究院(所)项目、大型综合性研究院(所)、第四条规定院士工作站(室)按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执行期满要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本单位的科技创新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扶持资金款项,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和接收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未纳入专账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得纳入实际投入。资金使用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资金使用单位自觉接受各级科技、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出具由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专审报告)。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资金使用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资金使用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单位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后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月31日。

上一页:关于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的公告(第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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