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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专栏:科技创新劵
发布日期:2021-01-19
阅读量:3235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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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院士工作站(室)、企业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联盟等。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0万元、100万元。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9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院士工作站(室)、企业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联盟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措施

第三条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我区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及相关活动,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科技创新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院(所)落户我区,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从下一年度起,可申报最高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

(二)大型综合性研究院(所)落户我区,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金扶持。

(三)被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四)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300万元。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室)。是指依托于我区企事业单位,由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牵头建立的产学研合作机构。

符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室)落户我区,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从下一年度起,可申报最高3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区内企业内部设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

(一)被科技部门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300万元

(二)被科技、工信部门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三)“离岸”研发机构。从事广东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简称“双十”产业)的三水区企业在高层次人才及科技创新资源高度密集的城市组建“离岸”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扶持200万元。

第六条  产业创新联盟。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产业创新联盟,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第七条 其它。我区企业与科研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在行业、产业领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转化后形成新技术(产品、项目),有效促进行业、产业发展的,视实际效果按合同交易额给予企业最高4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建联合实验室,按企业支付给科研院校合作经费的4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评审和管理

    第八条  已取得各级认定资质的科技创新平台,以认定文件为准。其他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和扶持申报,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当年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第九条 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须按相关规定操作,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操作细则见《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颁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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