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高明区依法成立,与高明区政府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结合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承载单位。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明经济〔2020〕147号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产学研
结合项目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司法局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8683298)。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20年11月5日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产学研结合
项目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明区政府与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中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参与支持我区创新发展,加快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旨在鼓励和促进区内企业与相关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结合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以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专利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联合科研攻关和技术开发而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推荐、审核和兑现,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高明区依法成立,与高明区政府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结合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承载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承载单位联合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共同申报,且申报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承载单位在高明区注册并依法纳税。
2.项目承载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项目实施期内无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
3.项目符合高明区经济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已实现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已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确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导致完成时间超时的项目可正常受理)。
4.项目已在产学研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按合同规定的任务实施完毕。
5.项目合作各方已签订合作合同,并在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相关项目合作内容清晰,责任及分工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项目进度、资金划拨表述清晰。
6.项目应明确具体的关键技术、产品或装备、系统等,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部分行业应用性较强的产品(装备、系统)能够形成批量生产或应用示范。
7.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已与高明区政府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
8.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科研设施和技术团队。项目承载单位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经营发展需求。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发布通知、提交申请、镇街(西江产业新城)推荐、审查核实、组织评审、网上公示、资金划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每年11月前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申报相关事项。
(二)提交申请。承担项目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联同项目承载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佛山市高明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作合同扫描件;
3.依据合同支付合作经费的相关凭证扫描件。如果是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的,还需提供合作方出具的相关收据;
4.合作方开具的收款增值税发票扫描件;
5.技术合作、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等相关佐证材料;
6.项目实施期无违法违规和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承诺书;
7.近3年获得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除以上申请材料外,申报单位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视情增加提交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三)审查推荐。各镇(街)、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对本辖区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推荐。
(四)审查核实。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五)组织评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核实的项目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拟定年度拟资助的项目及具体资助金额。
被评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评审:
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指标完成不到80%;
2.预定项目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申报材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指标;
5.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六)网上公示。年度拟扶持项目名单及扶持金额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在区政务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材料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核查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布。
(七)资金划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在公示期满后3个月内,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数量及具体扶持金额,并提交区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拨至项目承载企业。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幅度、资金划拨时限按照高明区政府与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相关条款为准(无相关条款的不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畴)。年度专项资金总扶持额度以当年列入区财政专项预算经费为上限。特别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商定。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符合我区产学研结合合作发展需求,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审计(查)。被列入科技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或享受资助。
第十一条 发现申报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的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其退回奖励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支持项目,并按照《高明区科技领域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明经济〔2016〕45号)进行信用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