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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的通知
专栏:四上企业
发布日期:2020-10-29
阅读量:4208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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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专项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在2020年1月1日前曾经纳入过“四上”企业调查单位库的工业企业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GMFG2020017号

  明府办〔2020〕18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做精、做强、做优,提升我区工业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进行奖励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19〕1595号)、《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0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专项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范围和标准

  对2020年至2022年期间,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首次纳入“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5万元。在2020年1月1日前曾经纳入过“四上”企业调查单位库的工业企业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并按统计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并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则提供此证复印件)。

  4.企业上规模当年的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请扶持资金当年企业实地清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面貌、生产经营、产品类别等情况,不少于5张)。

  6.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下载)。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并将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材料胶装成册报送属地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

  (二)属地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对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科技促进局。

  (三)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会同区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区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首次纳入“四上”企业调查单位库,是否按统计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制定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对拟扶持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将扶持资金划拨至企业。

  第七条  申报受理时间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扶持资金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另行通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要按规定公开扶持资金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资料存档及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要不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在我区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表

      2.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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