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区级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区级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有关精神,为加强对佛山市南海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区级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并为组建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作好储备工作,参照广东省和佛山市工程中心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区级工程中心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南海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区级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级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依托单位需经过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考察、审查、论证、批准后,方可成立南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条 区级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二)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并及时申请专利,为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训,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五条 申请建立区级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海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放宽降低至15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不受收入规模限制),可以落实区级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研究开发经费。
(三)研发投入。依托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万元,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投入应逐年增长。
(四)设备设施。依托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以及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五)人员团队。申请组建的区级工程中心应配备技术带头人和管理负责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拥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初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或不低于专职研发总人数的50%。
(六)科研成果。企业至少拥有某一方面的技术成果(企业近三年内至少拥有3件下述技术成果: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近三年内至少拥有1件发明专利)或在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1项。
(七)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八)组建区级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当。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组建区级工程中心,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区级工程中心,同一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方向限建立一个区级工程中心。区级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佛山市南海区+核心技术领域+(企业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 组建区级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佛山扶持通系统或指定系统填写《组建南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并附《南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及相关附件,通过所属镇(街道)经发办审核后报送区科技局。形式审查通过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二)区科技局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形成南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推荐名单。
(三)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发文对拟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发文批复区级工程中心组建名单。
第八条 符合区级工程中心组建基本条件,并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报,符合第五条第(二)点“单位规模”要求的,分别经所属镇(街道)经发办、区科技局针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获批组建区级工程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区级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所属镇(街道)经发办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十条 区级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级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产生。区级工程中心需设立5人以上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中心依托单位或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区级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发展和建设,积极听取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每年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
第十三条 区级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区级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并设立专门账目,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获得区科技创新经费支持的,该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项目专家咨询等,不得作为具体技术研究课题经费。
第十四条 区级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区级工程中心有义务积极配合区、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进行统计、调研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评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级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依托单位每年一月底前须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上一年度区级工程中心建设情况报告,报告的重点包括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联合镇(街道)经发办对区级工程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区级工程中心资格,获财政资金资助的,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4%,且低于300万元;
(二)连续2年没有科研成果产出;
(三)区级工程中心无实际运作或抽查不合格,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要求;
(四)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得到认定资格、奖补资金;
(五)未按规定使用区科技创新经费,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七)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获得财政资金的区级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建设方案等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自2020年起,经批准组建的市、区级工程中心,由区科技局一次性分别给予20、1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经费申请的时间、流程及申请材料,按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对运作良好的区级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工程中心及各类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南科〔2016〕10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区级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进行考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