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园区管理局做好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协助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开展项目督查管理,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移转化,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产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佛山高新区内企业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直通车、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及港澳台赛等工作中对接成功并在佛山高新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在佛山高新区内转移转化,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组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创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佛山高新区纪工委等的监督。
第五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财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区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参与项目申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委托,按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估或咨询意见;依法尊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与各园区管理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与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单位已签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合同,并进行实际交易。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四)申报单位申请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五)申报单位近3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须符合以下条件: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企业,比例不低于5%;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和公布”流程,选择年度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
1.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编制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和通知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附件。各园区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申报书》;(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企业营业执照;(4)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5)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单位签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7)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和银行凭证;(8)成果转化产业化佐证材料(包括围绕该项目实施已授权的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产品等,或者相关厂房、设备、生产线的图片,以及已转化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经书面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形成佛山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推荐名单。
书面评审可采取线上评审或线下评审方式,由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现场考察由评审专家组赴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实地了解申报单位发展状况和项目落地实施等情况,形成专家组现场考察意见。
(三)审议
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形成拟资助名单。
(四)公示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区管理局配合科创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对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资助的单位,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各园区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资助名单公示后,按照佛山高新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根据各园区管理局项目申报情况,申请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区管理局,各园区管理局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认定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对当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财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负责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并做好各园区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与各园区管理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与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各园区管理局做好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协助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开展项目督查管理,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人员或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