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各园区管理局做好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协助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开展项目督查管理,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佛山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园区整体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质升级,促进高水平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落户,助力佛山建设中国“互联网+智能制造”试点城市,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分为A、B、C、D四类。其中,A、B两类是指国家高新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中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A类包括国家或行业归口研究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B类包括国家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C类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高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包括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D类是指佛山高新区范围内的高水平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服务类机构、检验检测服务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类机构等。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年度支持一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推动佛山高新区打造成为省市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创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佛山高新区纪工委等的监督。
第五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财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区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参与项目申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委托,按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依法尊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与各园区管理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与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扶持的单位必须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还应满足一下条件之一:
(一)2020年1月1日后认定的A、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二)原注册地址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外,2020年1月1日后整体搬迁并正式落户佛山高新区的A、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三)2020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C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四)D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持续运营满一年;上一年度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服务绩效主要包括三类:技术转移服务类机构服务高新区企业不少于10家;检验检测服务类机构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500次,且服务高新区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知识产权服务类机构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2000次,且服务高新区企业数量不少于300家。上述绩效核算以双方实际服务合同为准。
(五)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和公布”流程,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申报工作。
(一)申报
1.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编制申报通知,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通知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附件。各园区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 A、B两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认定文件;(4)新搬迁并正式落户园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还需提交:①研发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有关证明材料;②研发办公用房的租赁或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③研发设备购置经费详细清单、发票、支付凭证等。
4. C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引进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协议;(4)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包括技术、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5)办公用房的租赁或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6)设备购置经费详细清单、发票、支付凭证等。
5. D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运营主体独立法人资格证明;(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照片及场所租赁或购置合同;(5)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上年度服务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企业情况、服务数量情况及开展服务的合同等;(6)若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补助的,需提交相关认定文件。
(二)评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经书面评审后,重点对新搬迁落户的A、B类机构和C类机构开展现场考察,形成佛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名单。
(三)审议
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拟资助名单。
(四)公示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区管理局配合科创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给予资助及配套支持。
(1)A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后补助、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后补助。对已获得本政策扶持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升级为A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可再申请50万元补助。已获省市区同类补助的不受限制;
(2)对于C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按照其申报当年度实际购置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30%给予资助,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影响力大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3)对于D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对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按其房屋租赁费、运营管理费、人员经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各园区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名单公示后,按照佛山高新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根据各园区管理局项目申报情况,申请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区管理局,各园区管理局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申报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对当年度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财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负责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并做好各园区管理局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与各园区管理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与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各园区管理局做好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协助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开展项目督查管理,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人员或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