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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乐从镇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专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
发布日期:2020-08-11
阅读量:2714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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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从镇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20〕10号各有关单位: 《乐从镇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乐从镇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乐府发〔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乐从镇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28332075)。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乐从镇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64号)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规模化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函〔2020〕30号)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乐从镇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镇辖区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择优支持、加强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镇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镇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月1日起,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导服务我镇辖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给予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家企业1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对当年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申报企业给予补助2万元。 
  第八条 鼓励顺德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乐从镇。对成功迁入我镇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不少于1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九条 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全力协助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和培育,不定期开展申报工作辅导,协调区级专家和相关机构为我镇申报企业服务,解答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一企一策”服务,让企业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镇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项目的实施地在我镇辖区内; 
  (三)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当年度无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当年度无未消除的违规处罚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专项资金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和财政事后拨付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在限定期内提交完整资料,逾期不予受理,资料如下: 
  1.《乐从镇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须与系统申报信息相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国家批文通知书(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及有关佐证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格审核: 
  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统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镇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我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展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协调解决。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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