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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禅城区2020年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专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
发布日期:2020-06-24
阅读量:3487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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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扶持申报和审批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与审批程序第四条(一)、第(二)类奖励的申报材料、申报审批流程、责任分工和资金管理按照每年制定的《佛山市禅城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执行;

禅城区2020年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办法依据

按照2020年市委市政府全面创新驱动发展和培育高企规模化战略部署,全力推动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产业和规模化增长,特制定本促进扶持办法。

第二条 发展目标

2019年,禅城区高企数量达到458家,规模以上高企209家,占高企总数45.4%。拟通过扶持办法促进高企规模化,争取2020年规模以上高企数量占比目标达到50%。

第三条 资金安排

区政府每年拟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促进高企规模化,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和标准

(一)扶持现存高企上规模

A类:对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非工业规模以上高企,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B类:对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高企扶持,首年奖励30+X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15+X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X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X为企业当年经济贡献值 区级留成部分较进入直报平台前一年经济贡献值区级留成部分的增量。(B类奖励按照每年制定的《佛山市禅城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执行。其中与《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冲突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二)扶持规模以上高企搬迁补助

2020年区内搬迁的,以及从区外搬迁到我区,且工商、税务在我区进行登记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高企(含搬迁到我区当年升规入库的)进行补贴,一次性奖励30万。区内搬迁的,5年内奖励不超过一次。区经科局将于2021年4月发布申报通知,以申报通知为准。

(三)扶持规模以上企业申报成为高企

在原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8〕17号),对首次认定为高企的给予25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为高企的给予20万元补助基础上,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企额外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扶持企业创新研发投入

2020年度起,在《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加大对规模以上高企补助力度,对研发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高企,按企业研发费用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其余类别企业补助仍按照《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执行。

第三章 扶持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一)、第(二)类奖励的申报材料、申报审批流程、责任分工和资金管理按照每年制定的《佛山市禅城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执行;

第四条第(三)类奖励的申报材料、申报审批流程、责任分工和资金管理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第(四)类补助的申报材料、研发经费计算方式、申报审批流程、责任分工和资金管理按照《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执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并负责指导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项目预算,跟踪资金落实情况。

(二)商请区统计、税务等部门核实企业申请扶持资格,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三)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为高企,并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发放奖励资金。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五)根据需要组织政策宣讲或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等服务。

第七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安排方案。

(二)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三)做好与镇(街道)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八条  区统计局负责核定企业类型;核定企业申报首年奖励时是否“当年进入名录库”;核定企业申报第二、三年奖励时是否“仍在名录库”。

第九条  区税务局审核企业有关的涉税数据及企业加计扣除总额

第十条 各镇(街道)负责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收集企业申报材料;核对企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二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各镇街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时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科、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设计的奖励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对于未在受理申报期间申报奖励的企业,其当年申报奖励的资格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9〕17号)对2020年度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仍继续按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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