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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2019年度南海区科技创新券使用指南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专栏:科技创新劵
发布日期:2020-06-05
阅读量:2667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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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9年度南海区科技创新券使用指南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南府〔2017〕30号),为方便已领取南海区科技创新券(下简称“创新券”)的企业顺利使用和兑现创新券,制定本指南。

附件1

2019年度南海区科技创新券使用指南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南府〔201730号),为方便已领取南海区科技创新券(下简称创新券)的企业顺利使用和兑现创新券,制定本指南。

一、创新券有效期

创新券有效期自区政府批复之日起1年内使用有效:

2019年创新券有效期:20191022日至20201021

二、创新券使用方向

创新券限于向已通过区政府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中介与推广共5类服务(详见附件

注意:211工程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的直属科研机构、南海本地院校和创新平台直接进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名单,企业向211工程大学中国科学院的直属科研机构、南海本地院校和创新平台购买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纳入创新券服务范围内

三、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程序

创新券按照事后补助原则进行使用,即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已获得创新券的企业先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对应服务,完成合同约定获得成果、支付金额后,在区科技局集中受理兑现申报时,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区科技局按照比例拨付兑现金额至企业。

(一)自政府批复发出之日起,企业即获得创新券,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以实体形式发至企业,在企业兑现成功前并不按照创新券的额度(5万或10万元)进行拨款。

(二)创新券按照企业购买服务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兑现,向南海区内服务机构购买的,按不高于服务金额的50%进行兑现,向南海区外服务机构购买的,按不高于服务金额的40%进行兑现。

(三)企业所获得的创新券可用于多个项目兑现,可一次性兑现完毕,也可分多次兑现(一个项目一个申请表),如在有效期内购买的服务不能全部兑现所有额度,剩余额度将取消。

(四)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签订时间可早于创新券有效期,但必须在创新券政策文件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7日之后。企业向2019年度的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科技创新成果、发票都必须在2019年创新券有效期内才符合条件。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可同时持有南海区佛山市、广东省三级的创新券,但相同的项目、成果和发票不能重复兑现,只能选择省级、市级或区级其中一种创新券进行兑现,区级创新券不向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通用。

(二)连续两年申报成功且都没有使用,即属于“恶意占用”,将取消下一年申请南海区创新券的资格

(三)所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均有限定服务类型资质,如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的服务不属于备案的类型,则不能兑现。例如,企业向仅备案“科技中介与推广”类型的机构购买“知识产权”类型服务,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不能用创新券兑现。

(四)关于服务外包:从2018年度南海区科技创新券起,不允许服务机构将服务外包,即不允许服务机构A和企业签订合同后,将业务转移至服务机构B办理(特别是专利代理服务),如出现该种情况,一律不符合创新券兑现条件,不能兑现。

附件:南海区科技创新券服务内容一览表。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066

 

(申报咨询、初审咨询: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邓先生86228235、林先生86228025、陶先生86228085;复审异议:南海区科技局:王先生86315035

上一页:◆ 附件1-( 1 )南海区科技创新券服务内容一览表
下一页:◆ 关于组织2019年度第一批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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