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年3月20日前企业登录监测系统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各镇(街道)经促局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NHFG2016020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6〕5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
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通过专项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不得重复申报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与其他区级税收的奖补政策。企业若已申报区级税收的其他奖补政策,则仅可申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市级分成部分的事后奖补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镇(街道)经促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辖区内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初审,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国税局、地税局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局。
镇(街道)财政局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区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九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条 奖补对象:在南海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文和佛府办〔2015〕29号文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南海区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企业在申请完工评价及事后奖补当年都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纳税地为南海区。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从2015年起,省、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含镇、街道)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区(含镇、街道)分成部分×40%。
(五)企业连续三年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企业连续三年所获得的区级(含镇、街道)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年限:从2015—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http://210.76.70.91/Portal)启动备案申请,各镇(街道)经促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发放备案证,并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存档和统计,于次月2日前统一将上月的备案情况上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备案。
第十六条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各镇(街道)经促局初审时应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出具意见上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委托佛山市确定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十七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10月1日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区级次年事后奖补资金预算。各镇(街道)经促局会同镇(街道)财政局编制镇(街道)次年事后奖补资金预算。
(二)每年3月20日前企业登录监测系统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各镇(街道)经促局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各镇(街道)经促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于每年4月1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
(四)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资金安排: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核算事后奖补金额;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部门委托佛山市确定的第三方负责现场核实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区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下达的企业事后奖补资金计划,核算区(含各镇、街道)事后奖补金额。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将区(含镇、街道)奖补金额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后,区、镇(街道)财政局按区政府批复拨付奖补资金。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编制省、市、区(含镇、街道)各级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并于每年6月1日前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扶持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核;并将区(含镇、街道)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扶持安排情况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备案。需提交资料如下:
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情况。
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4.其他材料。
(五)区事后奖补资金由区、镇(街道)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进行承担。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区、镇(街道)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省、市、区(含镇、街道)事后奖补资金分成部分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事后奖补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镇(街道)经促局、财政局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各镇(街道)经促局、财政局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流程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流程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6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