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专利发展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促进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与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编制说明】本办法制定目的。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发明专利资助、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企业“专利清零行动”奖励、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等。
【编制说明】本办法资助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专利资助资金在区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
【编制说明】本办法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编制说明】本办法资金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本区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在本区开展专利业务的服务机构。
(三)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的申请地与授权地均位于本区,且从申请专利至申领资助期间专利状态为有效,专利权属地仍位于本区。
2、该专利是通过电子申请,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情况,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或PCT第一申请人进行资助。
【编制说明】确定专利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专利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发明专利资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每件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20%给予资助。
(二)PCT国际专利资助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每件资助2000元。
【编制说明】确定发明专利资助的类型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
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包括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
(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5万元、30万元。
2.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对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且发明专利拥有量实现同比增长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九条 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
每年通过项目立项申报方式,接受区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专利密集型项目培育计划,培育周期为2年,期满后仍可重复申报下一期培育计划。通过培育后,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
2.专利创造:培育期满后,企业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且实现增长;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0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不少于55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
3.专利实施:培育期内,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的授权发明专利有实施专利转让或许可成功的个案。
4.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近两年的培训率应达到60%以上。
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资助标准:由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委托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合格后,资助60万元。
第十条 企业“专利清零行动”奖励
企业通过自主申请获得与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紧密相关的首件发明授权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
【编制说明】确定专利工作资助的类型和标准。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在三水区内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在三水区内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需出具在三水区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二)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区内专利申请人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
(三)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国家机关批准成立,按时提交年度
报告,未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2.业务范围涵盖三水区内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具有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分析、维权调解等服务能力,实力较强,管理规范。
3.与托管企业(高校)签订托管合同,托管期为一年,为托管企业(高校)专利申请等提供免费专业咨询服务。未申请专利的企业(高校)托管后应有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零的突破;有发明专利申请的,托管后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应年均增长20%以上。
4.托管期内,每年为每家托管企业(高校)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免费开展一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
5.免费指导托管企业(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同一家企业(高校)当年只能与一家托管服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
资助标准:每托管一家企业(高校)给予托管服务机构资助 5000 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在区内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项目,服务机构需具备知识产权业务资质,培训项目举办前一个月需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成功后,每期培训人数不少于30人,举办方式不限。
资助标准:每举办一期培训资助3000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编制说明】确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的类型和标准。
第四章 申请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编制说明】规定每年专利资助申报通知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属于后补助项目,申报人须在当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资助,逾期费用或逾期申报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专利资助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时提交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二)由区知识产权局或由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情况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三水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三水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拨付通知并下达相应资金。
【编制说明】规定专利资助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编制说明】规定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和接受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已获得资助的,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编制说明】规定专利资助的现场核查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降低该申请单位、申请人的相关信用等级,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编制说明】规定违反本规定各项情形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每年发布本办法的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编制说明】规定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