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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专栏:四上企业
发布日期:2019-08-30
阅读量:7484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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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四上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4.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

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

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区“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佛府办〔2017〕25号)、《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293号)、《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7—2019)》(南府办函〔2017〕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四上”企业培育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商(协)会进行资金扶持。其中: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担;对商(协)会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

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近三年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近一年年检合格的商(协)会。具体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2019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二类:2019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的资质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第三类:经镇(街道)推荐且成功服务南海区工业企业于2019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商(协)会。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对“第一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15+X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15+X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X万元。其中:X为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特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二)对“第二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3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3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4万元。

    (三)对“第三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每服务1家南海区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名录库奖励1万元。单家工业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机构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四上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新升规前一年纳税证明、资金申报年度纳税证明(工业企业提供);

4.提供上年度纳税不低于20万元的纳税证明(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

5.其他有助于申报的证明材料。

(二)商(协)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3.所属镇(街道)推荐函(见附件2);

4.商(协)会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5.其他有助于申报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或商(协)会公章。

第七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企业结合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3.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将奖励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6.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将奖励扶持资金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划拨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将奖励扶持资金(含区、镇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发放至企业。

(二)商(协)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商(协)会结合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商(协)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3.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将奖励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6.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将奖励扶持资金划拨至区经济促进局,再由区经济促进局将资金发放至商(协)会。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扶持办法所涉及区级奖励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开展申报材料复核;形成奖励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保障;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区统计局负责核定企业类型;核定企业申报首年奖励时是否“首次进入名录库”;核定企业申报第二、三年奖励时是否“仍在名录库”;核定商(协)会申报奖励时所服务的对象是否“首次进入名录库”。

第十一条  区税务局负责核定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扶持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推荐辖区内商(协)会为工业企业“小升规”提供服务;发动辖区内企业或商(协)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收集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核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经济促进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各镇(街道)收到区财政局划拨的奖励扶持资金后,必须及时发放给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企业或商(协)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商(协)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到期后,对于仍未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的企业或商(协)会,其申报奖励的资格自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11号)同时废止。但2017年、2018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如未享受完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奖励的,仍可继续按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申请表

2.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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