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入库申请方法。(二)加强企业信息统计监测,确保重点培育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2017年“四上”企业培育工作负总责,要围绕“四上”企业年度净增长目标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任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统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7—2019年)
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加强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并及时动态纳入统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38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实体经济的方向不动摇,扶持一批小微企业做优做强,培育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四上”企业)并及时动态纳入统计,全面准确反映我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是企业为主,政府引导。坚持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落实综合支持激励措施,加大对“四上”企业培育支持力度,鼓励小微企业做优做强,成长为“四上”企业。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通过市、区联动,部门互动,形成精准培育、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区应参照本行动计划,制定本区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企业申请成为“四上”企业的积极性。三是优化服务,做好保障。对小微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注重加强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建立“小升规”企业升前、升中、升后的长效服务机制,做好统计跟进和相关政策服务,确保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能够及时纳入统计。
二、统计标准、原则和方法
(一)统计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4.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二)统计原则。
“四上”企业实行法人企业属地统计原则,即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工业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视同企业法人),在达到上述标准后才能按程序申请纳入统计范围,作为“四上”企业实施统计调查。
(三)入库申请方法。
申请入库工作由市、区统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达标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由统计部门逐级审核,经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批成为“四上”企业后,按制度规定纳入“一套表”进行数据报送。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四上”企业在库数量达到11,000家,净增“四上”企业达到862家;2018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四上”企业在库数量达到12,100家,净增“四上”企业达到1100家;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四上”企业在库数量达到13,600家,净增“四上”企业达到1500家以上(净增量为当年新增入库“四上”企业数量减去当年退库企业数量)。
(二)细化目标。
2017—2019年全市及各区“四上”企业净增目标
单位:家
| 行 业 | 佛山市 | 禅城区 | 南海区 | 顺德区 | 高明区 | 三水区 |
2017年 | 合 计* | 862 | 230 | 271 | 286 | 30 | 45 |
规上工业* | 330 | 40 | 135 | 123 | 12 | 20 |
限上批零住餐 | 232 | 80 | 56 | 75 | 9 | 12 |
规上服务业 | 260 | 102 | 70 | 72 | 6 | 10 |
房地产和建筑业 | 40 | 8 | 10 | 16 | 3 | 3 |
2018年 | 合 计* | 1100 | 281 | 346 | 354 | 50 | 69 |
规上工业* | 500 | 46 | 199 | 195 | 25 | 35 |
限上批零住餐 | 300 | 125 | 65 | 75 | 15 | 20 |
规上服务业 | 250 | 100 | 70 | 64 | 6 | 10 |
房地产和建筑业 | 50 | 10 | 12 | 20 | 4 | 4 |
2019年 | 合 计* | 1500 | 398 | 452 | 469 | 77 | 104 |
规上工业* | 500 | 45 | 197 | 199 | 23 | 36 |
限上批零住餐 | 500 | 190 | 120 | 130 | 27 | 33 |
规上服务业 | 450 | 153 | 123 | 120 | 23 | 31 |
房地产和建筑业 | 50 | 10 | 12 | 20 | 4 | 4 |
注:“四上”企业净增合计数和规上工业净增数为指定性目标,各区必须完成;限上批零住餐、规上服务业、房地产和建筑业净增数,各区可根据产业结构进行结构性调剂。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完善“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对规模以下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凡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纳入“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
1.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
2.批零住餐业企业: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1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10万元。
3.规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1000万元,或从业人员45—5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超15万元。
4.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已在工商注册但还没有取得资质等级的新企业,或已有资质和项目但没有申请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
(二)加强企业信息统计监测,确保重点培育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一是做好小微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滚动修编重点培育企业名录。二是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建设,确保统计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价研究,确保新上规模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三)落实综合支持激励措施。
一是市财政局设立“四上”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首次进入“四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二是对已入库的“四上”企业,凡符合条件申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优先予以推荐;三是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五是对当年新入库的“四上”企业,金融机构要降低企业资产评估和贷款门槛,帮助和协调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利率等方面的优惠,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六是有条件的区研究制定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财政支持政策,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建立层层培育、逐级落实工作机制。各区要参照本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培育“四上”企业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本区“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充分调动企业申请成为“四上”企业的积极性。
(五)规范培育入库工作流程。按照调查摸底、分类指导、重点培育的流程做好新增“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对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新建企业,要及时完善资料,每月一申请,做到应报尽报;对接近达标的小微企业,在2017年9月底前,进行逐个核实,完善入库所需各种资料,按年度审批时限完成申请。
(六)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辅导。各级统计、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四上”企业在统计、财会、税务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企业业主、经营管理人员、统计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积极申请成为“四上”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培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四上”企业培育工作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住建管理局等部门为主推进实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住建管理局分别负责牵头工业、批零住餐业、规上服务业、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的培育,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实施步骤时间节点,做好工作衔接和落实。
1.工业培育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的工业企业,建立规上工业培育名录库,指导和督促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培育企业申请入库工作。
2.批零住餐业培育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批零住餐业,包括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15万元、住宿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10万元(住宿企业由市商务局牵头市旅游局协同)、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10万元的有关情况并依此建立批零住餐业培育名录库,指导和督促符合“四上”标准的企业申请入库。
3.规上服务业培育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1000万元,或从业人员45—5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超15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建立规上服务业培育名录库,加大对规上服务业培育和指导,做好规下服务业提质和升级,指导和督促符合标准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申请入库工作。
4.房地产和建筑业培育由市住建管理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鼓励外地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进行登记注册,指导和督促符合资质标准的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申请入库工作。
在牵头单位全面协调推进培育工作的同时,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2017年“四上”企业培育工作负总责,要围绕“四上”企业年度净增长目标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任务。区政府要统筹区相关单位同市直部门做好对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四上”企业培育相关专项资金,并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市金融局负责协调培育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帮助解决培育企业的融资需求;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梳理“四上”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在2017年9月底前向市统计局提供纳税额达到培育标准的企业名册及联系方式;市工商局负责向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新增登记注册企业名册;市科技局负责培育我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四上”企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培育交通运输、物流、运输代理等服务业;市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入库申请工作。
市政府督查部门要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工作督导和通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书、挂牌督办、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启动问责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本区培育“四上”企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要主动承担职责,组织协办单位共同做好培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行责任,积极完成本单位职责分工,落实培育“四上”企业工作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指定相关科室和人员,建立健全入库工作机制。各区之间也要积极交流,对有明显成效的办法进行学习借鉴,进而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力度,实现“四上”企业较快增长,支撑本地经济快步同势发展。
(三)建立“四上”企业培育情况通报制度。区域经济增长应与该地区的“四上”企业数量增长相匹配。市政府统筹对各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统计局在年底对各区的“四上”企业新增入库数量和净增长率进行排序,并在全市通报。未能完成年度培育目标任务的区,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
附件:佛山市2017年“四上”企业净增计划及后备企业数量一览表
佛山市2017年“四上”企业净增计划及后备企业数量一览表
单位:家
| “四上”企业净增目标 | 2016年底现有后备企业数量 |
合计 | 工业 | 批零住餐业 | 规上服务业 | 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 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批发业企业 | 主营业务收入300-500万元零售业企业 | 主营业务收入150-200万元住餐业企业 | 主营业务收入800-1000万或从业人数45-50人的服务业企业 |
佛山市 | 862 | 330 | 232 | 260 | 2594 | 2436 | 1031 | 214 | 860 |
禅城区 | 230 | 40 | 80 | 102 | 447 | 1270 | 481 | 136 | 462 |
南海区 | 271 | 135 | 56 | 70 | 936 | 237 | 114 | 39 | 152 |
顺德区 | 286 | 123 | 75 | 72 | 1090 | 850 | 358 | 22 | 201 |
高明区 | 30 | 12 | 9 | 6 | 37 | 17 | 17 | 0 | 22 |
三水区 | 45 | 20 | 12 | 10 | 84 | 62 | 61 | 17 |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