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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月饼维权到内地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20
阅读量:5036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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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荣华月饼的厂家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源自于1950年成立的香港元朗荣华酒楼。这个包装与香港荣华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花好月圆”图形商标极其相似。今明公司赔偿上述两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生产荣华月饼的厂家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源自于1950年成立的香港元朗荣华酒楼。香港荣华公司自1966年开始在香港本地以及英国、荷兰等国家投入大量的荣华月饼广告。1987年后,在广州、北京、上海等20余省市也进行了大量宣传。而香港荣华月饼更是在内地各类评比中先后获得过“国饼十佳”、“最佳特色月饼”等美誉。
  此前,香港荣华公司申请东莞市公证处对位于东莞市世博广场的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销售月饼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涉案侵权产品系由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铁盒中间有“荣华月饼”字样,深蓝底色盒面上为月季花和月亮图案,并点缀着“花好月圆”等小图章。铁盒周面还注明授权商:澳门荣华饼家。这个包装与香港荣华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花好月圆”图形商标极其相似。
  经查明,今明公司曾与苏国荣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顺德荣华厂将其注册的“荣华+圈”商标许可今明公司使用;其在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花好月圆”图案则是依据案外人澳门居民余国华的授权而使用。
  好又多公司提供今明公司的荣华月饼发货单,证明自己所售月饼具有合法进货途径。同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立案后,法院依申请追加苏国荣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终审判决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今明公司赔偿上述两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判断一个名称是否为某一具体商品所特有,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该名称是否成为明显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的标识。本案中,“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公司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
  而依据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在一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此项权利。尽管余国华在澳门注册了与香港荣华公司“花好月圆”图形商标相似的商标,但仅限在澳门地区使用,无权授权他人在中国内地使用,因而其授权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今明公司没有在内地使用余国华注册商标的权利。今明公司将苏国荣许可商标的圈内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摹仿香港荣华公司,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权利人的权益。
  商标是作为一个产品区别于他人的明显标志,在产品服务等等的销售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知名商标,在公众消费者心目中的较大影响,以及其品牌效应和巨大商业价值,保护商标刻不容缓,需要企业对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的树立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享有知名商标的专有权,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及跨类的扩大保护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较好方式。同时发现有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时,要保存好侵权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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