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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使用商标权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20
阅读量:5454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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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麻辣香水鱼”浓缩底料的商品包装上,“香水”文字均只出现在商品名称中,这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香水”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就是说明性的合理使用商标的体现。

商标权的限制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当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发 生冲突时,为平衡及公正地保护各方的利益而对商标权作出的必要限制。为了他人的正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使商标权作出合理限制。这也是协调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认识商标权的限制也是一堂必修课。
  商标权的限制如何体现?我们关注成都中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的审判。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于2002年5月拥有了注册商标“香水”的专用权,其核定使用种类为调味品。从2005年开始,该火锅底料厂发现,自贡百味斋公司在“麻辣香水鱼”、“麻辣香水鸡”、“18味香水鸡”等浓缩底料的商品名称中将“香水”作为商品名称,该厂认为该公司这样做,是在误导公众,侵犯了其就“香水”文字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但自贡百味斋食品公司称,早在2002年之前,该公司就已经开始生产“香水鱼”、“香水鸡等系列调味品,而且“香水鸡”、“香水鱼”属于传统川菜品种,“香水”只表明风味和特色,在名称中使用“香水”只是对商品的自然属性和效果的描述。同时,该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明确标明了“家旅牌”,自己是有商标的,不存在误导公众。
  该案经成都中院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麻辣香水鱼”浓缩底料的商品包装上,“香水”文字均只出现在商品名称中,这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香水”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香水”本身不是一个臆造的词汇,其原本就具有“带香味的液体”之含义,用在火锅底料的商品名称中,能够让相关公众联想到菜品所有的香气扑鼻和汤底的特色。“香水”文字出现在“麻辣香水鱼”的产品名称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功能性的,即描述了该调味料对菜品风味、形态等作用。
  同时,法院还认为,“香水”商标是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2002年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这之前相关公众就已知悉了含有“香水”文字的底料商品名称,而“香水鱼”、“香水鸡”这些商品名称中的“香水”字样并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和生产者,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不构成对涉案“香水”文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犯。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商标权的限制有其正当性,我们必须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合理地使用商标权。
  有时生产经营者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产品型号等涉及产品的基本信息,有可能会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问题。这就是说明性的合理使用商标的体现。说明性合理使用在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知识产权协定》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案例中的自贡百味斋公司使用“香水”作为商标内容,只是对自己产品进行了相应的描述,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不构成对权利人商标的侵犯,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总结以上,只要符合商标的合理利用条件,将不会对权利人的商标造成侵害。包括这种使用是为了说明本商品的性质、、用途、主要原料、型号、等产品本身方面的特点,而不是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来使用,也不是与之密切相关的在商标识别商品的意义上使用。而且使用行为出于善意、具有正当性。善意标准即是看有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正当性标准则要求使用者限于为说明产品或服务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商标中的词语,而不能在使用中突出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暗示与商标权人的产品存在某种关系,从而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后果。
  合理使用商标以及商标的适当限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均衡了商标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地分享了社会活动带来的利益和财富,防止了商标权的滥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意识,认识商标权的真正意义,更好的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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