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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心商号对于商标的侵权行为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20
阅读量:5127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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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作为企业形象载体,是开拓市场的敲门砖和助推剂,历来是某些人牟取暴利的对象。北京豪爵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取得了“豪爵”商号(字号)专用权。

 商标作为企业形象载体,是开拓市场的敲门砖和助推剂,历来是某些人牟取暴利的对象。因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刻不容缓。而其中,某些商号对于商标的侵权行为更是让人防不胜防,企业务必多加留心。
此前,青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某车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摆放着2辆胜爵牌电动自行车,车头、车尾、坐凳和车身显著位置标注“北京豪爵”和“北京豪爵科技”字样,字体很大。在该大字体下面用反差很大的小字体标注“科技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字样。当事人当场提供一张该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一份使用手册、一张进货单和两张销售单。合格证上印有“合肥新爵机车有限公司”和“北京豪爵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使用手册里有一张“北京豪爵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保修卡回执”。进货单上印有“北京豪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开票通知单”字样。
当事人销售的胜爵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是合肥新爵机车有限公司,监制单位是北京豪爵科技有限公司。“豪爵”注册商标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并于2006年9月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豪爵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豪爵”与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豪爵”相同,并且在同属第12类商品的胜爵牌电动自行车车头、车尾、坐凳和车身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豪爵”,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北京豪爵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取得了“豪爵”商号(字号)专用权。在自己监制的电动自行车上标注商号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呢?答案是肯定的。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而字号(也称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在复杂多变的市场当中,不同权利人注册商标与注册商号出现相同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商标权与商号权授权的主管部门不同,导致工商行政机关审核企业名称登记时,无法辨别“傍名牌”的恶意商号登记行为,从而在形式上对企业名称进行了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只要企业的行为符合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那该行为就将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本案例中,相关企业的行为有明显的故意希望借着“豪爵”的商标品牌提升自己企业的销量和知名度,其行为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直接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商号对于商标的侵权,除了权利人应该加强防范意识外,相关部门亦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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