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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形的动物也侵权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20
阅读量:4860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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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美国卡麦隆鳄鱼集团注册“CAMALO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图形商标为一条头朝左、翘尾巴的象形鳄鱼)。判令孙某及苏州卡麦隆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服装类国际知名品牌“鳄鱼”具有70多年历史。拉科斯特股份公司1980年向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鳄鱼”图形商标(衣服类)(图形商标为一条头朝右、翘尾巴的鳄鱼)。2005年,美国卡麦隆鳄鱼集团注册“CAMALO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图形商标为一条头朝左、翘尾巴的象形鳄鱼)。美国卡麦隆鳄鱼公司授权苏州卡麦隆鳄公司使用 “CAMALON”商标。孙某个体经营苏州市平江区某百货商店销售美国卡麦隆鳄鱼集团生产的夹克衫,领口内侧绣有“CAMALON”商标,衣服前胸胸标为象形鳄鱼图形。拉科斯特股份公司就此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图标虽然鳄鱼头部朝左(原告图标鳄鱼头部朝右),但都是大嘴张开尾巴上翘,因此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侵权。判令孙某及苏州卡麦隆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上世纪70年代,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中国先后注册了 “PUMA”及豹形商标。该两商标是世界十大运动品牌之一,在中国市场及相关公众中也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07年10月间,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步狮鞋”,鞋体两侧分别对应印制有醒目的向斜上方奔腾的拉长的豹图形。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是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好又多公司销售的“步狮鞋”鞋体两侧的豹图形与注册豹形商标相近似,好又多公司的上述销售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好又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16万元。
实际上,以这种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法去取得利益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相关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应该有警惕和防范的意识,保障自己的利益。
上述的两个案例,都是某些企业在别人的知名商标或者公众较为熟悉的商标上耍了点小花招,改变一些细微的部分,让公众无法辨认。就如“鳄鱼”的图形商标,只是换了个方向就成了另外的一个商标。消费者很难在日常的买卖中注意到商标中“鳄鱼”图案方向的细节,从而使得侵害人的商标被误认成知名的“鳄鱼”牌,销量当然会有所增加。再如“PUMA”及豹形商标,只是将豹图形的跑姿略为改变,拉长了豹的身形,这样更是明显的模仿“PUMA”及豹形商标,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这种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或者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根据这些标准,可以很好地证明,以上案例的商标都是近似商标,侵害人有着明显的故意,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企业还要注意监测好相关商标的注册状况,有近似商标在容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服务范围内申请注册,会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擅于并且敢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少企业希望钻法律的空子,对别人的知名商标稍加修改,妄图欺骗消费者,走成功的捷径。但是成功没有捷径,必须经过刻苦经营,创造知名品牌,才能持续的发展企业,在商场竞争中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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