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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芭莎”商标不属于梦芭莎网站?
专栏: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20
阅读量:4726
作者: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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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商标的眼镜、包、饰品均被指涉嫌侵权,结果还需看双方注册商标的时间新快报记者 韩祯不久前传出转让风波后,“梦芭莎”又陷入商标侵权漩涡。侵权与否还看谁先使用和注册摩拉是否侵权使用“梦芭莎”商标?

相关商标的眼镜、包、饰品均被指涉嫌侵权,结果还需看双方注册商标的时间

新快报记者 韩祯

不久前传出转让风波后,“梦芭莎”又陷入商标侵权漩涡。近日,新快报记者获悉,埃缇国际控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埃缇国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拉”)旗下梦芭莎网站和实体店涉嫌侵权其持有的“梦芭莎”商标,要求摩拉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2000万元。据悉,本案将于12月22日开庭审理。

原告称有三大类商品被侵权销售

埃缇国际代理律师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斌告诉记者,摩拉旗下梦芭莎网站和实体店在没有商标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埃缇国际注册持有的“梦芭莎”太阳镜、包和饰品三大品类,对埃缇国际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与摩拉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的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埃缇国际在2010年4月30日申请“Moonbasa”商标注册,2011年5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18类和9类,指定商品为包类、眼镜类;2010年8月16日申请注册“梦芭莎”和“MOONBASA梦芭莎”商标注册,于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9类、14类,指定商品为眼镜类和首饰类;2010年9月28日申请注册“MOONBASA&BAG梦芭萨百格”,并于201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18类,指定商品为包类。以上商标专用期限为核准注册日期起10年有效。

张斌表示:“这三类商品的商标埃缇国际方面多年使用,已经取得一定的经营规模,并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从摩拉注册商标的情况来看,其使用“梦芭莎”商标主要品类为服装、内衣等,对于埃缇国际认为侵权销售的三大品类,昨日记者登录梦芭莎网站,打着“梦芭莎”商标的除却太阳镜没有销售外,包和饰品均在销售。

昨日,记者就此事四次致电摩拉公司,但公司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而后记者又致电梦芭莎实体店,其工作人员表示:“未听说商标侵权一事”。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份曾有市场传闻,梦芭莎网站以2000万美元被卖给美国衣路集团,但该公司一直出面澄清回应。

侵权与否还看谁先使用和注册

摩拉是否侵权使用“梦芭莎”商标?对此,资深商标法律专家杨永岗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在双方问题焦点在于摩拉能否举证在埃缇国际注册三类“梦芭莎”商标前,已经在使用“梦芭莎”品牌销售包、太阳镜和饰品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据悉,今年开始使用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从双方公司注册商标的时间来看,摩拉申请服装类“梦芭莎”商标在2009年7月10日,核准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优先于埃缇国际申请该商标,不排除埃缇国际“恶意注册”的可能,因此,摩拉可以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埃缇国际的“梦芭莎”商标;但摩拉旗下的梦芭莎网站和实体店销售埃缇国际持有商标的三大品类产品,埃缇国际若证明摩拉该行为对其造成损失,则摩拉很有可能不能继续使用“梦芭莎”商标。

杨永岗表示,按新《商标法》的规定,意味着只要摩拉能够证明在埃缇国际注册“梦芭莎”商标前,即2010年4月30日前,已经优先使用该商标并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就可以继续使用“梦芭莎”这一商标。

                                                            

                                                    原作者:

                                                    来  源:新快报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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